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驻松中省直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的意见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驻松中省直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松政办发〔2007〕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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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驻松中省直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的意见
松政办发〔2007〕25号
各中省直企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驻吉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73号)、省安监局《关于调整省安全监管局及相关部门监管中省属企业名单的通知》(吉安监管管二字〔2006〕53号)精神,为维护松原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秩序,推进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本着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原则,配合省安监局做好驻松中省直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的原则,监管与服务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强化中省直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驻松中省直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安监局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松中省直企业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主要监督检查企业在对安全生产法规是否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建设是否严密有效、安全技术措施上是否有力、安全检查是否严格细致全面、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是否落实、事故处理是否严肃认真、安全专项整治是否落实、“三违”现象和安全隐患是否得到治理、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全员安全培训是否到位,同时要认真查处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安监局对驻松中省直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检查一次,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两次。
二、中省直企业要进行自检、自查,把自检、自查情况于市安监局对驻松中省直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之前上报市安监局。要严格企业标准,严控“三违”现象的发生,要经常与市安监局沟通与联系,共同做好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照省安监局《关于加强中省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字〔2006〕9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安监管管一字〔2006〕204号)精神,市安监局负责将按分级立项中省直企业新、扩、改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审查验收合格后,报省安监局备案。对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不按设计方案施工、未经批准超期建设及建设期间非法进行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从严查处。
四、市安监局负责对各类事故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同时立即向省安监局报告,属中央企业的分公司或子公司,还应立即将情况报中央企业总部。
五、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在新的事故调查条理未颁布前,按《国务院颁布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文件执行。
六、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实施“抓基层、抓基础”、“抓源头、抓过程”,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安全监管战略。企业要对现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不一致的,立即进行修订,对一时解决不了的安全问题,要立即向市安监局和省安监局及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和子公司还应向中央总部报告.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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