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松原市对宁江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4-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松政发〔2006〕7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松原市对宁江区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宁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市区间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市区两级政府发展经济和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实现市区一体化发展。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立足当前、长远发展的指导思想。市政府决定对宁江区的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

一、财政体制调整的基本原则

(一)贯彻国家分税制财政体制原则。保证市区财政体制与省对我市财政体制相互衔接,借鉴其他地级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经验,实行按属地和税种划分收入的办法。

(二)保证宁江区既得财力的原则。地方级收入以2005年为基数,保证宁江区2005年既得财力不变。

(三)充分调动市区两级培养财源积极性的原则。彻底实行“分灶吃饭、自求平衡”,在市区之间建立起财力同步增长的新分配机制。

(四)便于征管、易于操作的原则。收入范围的划分和基数的确定,各项财政结算的计算,力求简便,便于征管,易于操作。

二、市对宁江区财政体制调整的具体内容

此次调整为一般预算调整,基金预算和预算外收入维持原体制不变。

(一)财政收入划分。将松原市的财政收入按税种及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为市本级固定收入、宁江区固定收入和市与区共享收入。

1.市本级固定收入。城建税、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和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市财政部门组织的非税收入作为市本级固定收入。

2.宁江区区级固定收入。宁江区财政部门组织的非税收入作为宁江区固定收入。

3.市与区共享收入。将其他税种地方分享部分(不含开发区)都作为市区共享收入税种,市与区按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比例为市60%、宁江区40%。具体分享税种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教育附加收入(不含吉林油田部分)。

(二)支出范围。支出划分范围和内容不变,仍按原体制规定执行。除各项政策性增支因素,国家、省给予补助外,其他增支因素一律按财政体制自行负担,严格实行“分灶吃饭、自求平衡”。

(三)财政体制调整补助基数。这次财政体制调整以市和宁江区2005年财政收入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对体制调整影响宁江区地方级收入部分,市给予宁江区定额补助3818万元,保证宁江区2005年的既得利益。

(四)全口径财政收入统计。中央级收入和省共享收入按4∶6比例分别纳入市和宁江区统计,即市40%,宁江区60%。

(五)省对市的税收增量返还部分,市和宁江区按税收的分享比例进行分配,即市60%,宁江区40%。

(六)税收预抵返还资金市、区按税收分享比例留用,即市60%,宁江区40%。

(七)保证宁江区的知情权,市财政向宁江区按月抄送预算执行情况。

(八)今后国家新开征的税种及省新出台的各项财政政策根据本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另行划分。

(九)此体制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3年。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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