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对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征地保养人员实行专项补助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8-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对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征地保养人员实行专项补助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5〕118号

平江、沧浪、金阊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对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征地保养人员实行专项补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关于对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

征地保养人员实行专项补助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征地保养安置人员待遇偏低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现决定对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征地保养安置人员实行专项补助,具体意见如下:

一、参照苏府〔2004〕139号文件规定,对原征地保养人员中,符合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其基本生活保障待遇较低、且又没有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征地保养待遇按现标准每人每月220元(含门诊医疗包干费,下同)执行,对原待遇低于每月220元标准的实施差额补助。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进入人员,其差额补助从到达养老年龄的次月起执行。

二、对征地保养人员待遇的“差额补助”,由各区民政部门扎口,负责补助人数和补助金额的核准工作,由原征地保养待遇发放单位负责实施。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级财政承担70%;区级财政承担30%。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各区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如今后市里设立失地农民安置保障基金,则由该基金统一支付。

三、符合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困难农民,应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纳入低保管理范畴,按照《苏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苏府〔2001〕60号)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自9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州市民政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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