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6-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05〕9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教育工作的意见
老年教育是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老年教育是倡导全民学习、终身学习,建设学习型城市,整体提高市民素质、生活质量和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措施。为了适应我市人口老龄化的现状,进一步落实老年教育任务,根据《苏州市终身教育实验方案》,结合老年教育工作实际,现就“十一五”期间加快发展全市老年教育事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实现健康老龄化为宗旨,建立并完善具有时代特征和苏州特色的老年教育体系,努力实现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不断提高老年人的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生命质量,使老年教育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努力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拓展老年教育覆盖面。到“十一五”末,接受老年大学(学校)教育的老年人占全市老年人总人口的比例超过18%。
(二)建立完善办学网络。巩固、发展各级老年大学,加快建设各类老年学校和办学点,形成以市老年大学为龙头,各市、区老年大学(学校)为支撑,镇(街道)老年学校为骨干,居委会(行政村、社区)老年学校(办学点)为基础的四级办学网络。
(三)提高老年大学(学校)规范化水平。继续办好苏州市老年大学,将其办成全国示范性老年大学,充分发挥示范、辐射作用;各市、区办好一所示范性老年大学,并切实抓好镇(街道)老年学校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办学和管理机制。
老年教育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管、分级管理、区域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由市教育部门牵头,老干部、组织、宣传(文明办)、科技、民政(老龄)、司法、财政、人事、劳动和保障、文化、卫生、体育、妇联等部门参加的市老年教育工作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各市、区相应成立老年教育工作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老年教育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兴办的老年大学、老年学校,不改变现有行政隶属关系,不改变现有经费来源渠道,不改变现有正确的办学方向,不改变现有科学的办学模式,确有必要改变隶属关系和经费来源渠道的,须报有关部门批准。鼓励并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通过各种形式扶持老年教育事业发展,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办学的格局。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要将老年教育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老年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解决老年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负责编制老年教育具体规划;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各级各类老年学校的建设与管理;做好老年教育督导评估、基本信息统计和分析等工作。市老龄委办负责老年教育的协调服务工作,提出相关对策措施,推动社区利用老年活动设施开展各种形式的老年教育活动。市财政局参与老年教育重大项目的确定,运用财政政策支持老年教育事业发展。市文广局负责及时宣传上级有关老年教育的工作精神,把老年人文化、娱乐等活动列入工作计划,参与策划、指导、管理各种形式的老年人文化教育活动。文明办要把老年教育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的考核指标。市老年教育工作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也要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支持老年教育事业发展。
(三)建立财政分级负责和多元化投入机制。
市有关部门举办的老年大学的办学经费,由举办部门负责落实。市老年大学的老年教育事业费,仍由市财政按每年25万元额度划拨。各市、区要把老年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安排适当财力,加大扶持力度,并根据财力增长比例逐年予以增加;镇(街道)兴办老年学校所需经费,由各镇(街道)列入预算。各地要制定合理的老年教育收费标准,各级老年大学、老年学校要按照收费规定收取费用,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收费监督;新建、改建、扩建老年教育学校,要按照普通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探索运用社会化手段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老年教育事业,大力推进公办民助,对公益性资金捐助进行公示鼓励,用于老年教育的社会资金给予税费优惠。
(四)提升老年教育层次。
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示范性老年大学(学校)评估方案,并有计划地开展评估工作,加快建成一批各级示范性老年大学(学校)。市教育、民政部门要共同筹建老年教育协会,针对老年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广泛开展基础理论和应用性实践研究,推出一批有一定影响的老年教育研究成果。积极开展老年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吸收国内外先进的办学经验,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接受来苏州定居的境外老年人就读。
(五)加强老年教育的督导、考核和表彰工作。把老年教育的发展状况、办学条件、经费投入等列入督导评估内容,严格开展督导检查;把老年教育的实绩列入各地、各有关部门考核的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指标同下达、同考核、同奖惩。每4年举行一次先进评选和表彰活动,对在发展老年教育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单位)和投资者、办学者、教育管理人员等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苏州市教育局
苏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苏州市民政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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