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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4-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津政发〔2007〕023号
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精神,我市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
价标准》,现予公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标准公布之日起,我市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土地
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
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建筑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由
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
行。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方式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并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反馈有关情况。
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进行调
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国有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二○○七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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