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7-04-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津政发〔2007〕023号

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精神,我市组织制定了《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

价标准》,现予公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标准公布之日起,我市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土地

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

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建筑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由

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

行。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方式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并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反馈有关情况。

四、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进行调

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国有农用地的补偿费用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二○○七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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