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3-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铁政办发[2007]200728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三月三十日

铁岭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分类分级

1.5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2部门主要职责

2.3应急指挥场所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来源

3.2预警预防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与发布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2气象部门的应急响应

4.3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

4.4信息共享和处理

4.5应急通信方式

4.6气象灾害评估

4.7新闻发布

4.8应急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灾害保险

6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保障

6.2资金保障

6.3通信保障

6.4装备保障

6.5应急队伍保障

6.6技术储备与保障

6.7宣传、培训和演习

7附则

7.1术语说明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3预案管理

附件:气象应急指挥体系框图

铁岭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和生态环境安全,为建设新铁岭大铁岭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气象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辽宁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铁岭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基本点,防灾与抗灾并举,最大限度地降低因气象灾害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配合、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3)坚持科技先导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在密切跟踪可能出现重要气象灾害天气过程的基础上,做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1.4分类分级

按照灾害性天气强度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依据《辽宁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规定,遵循辽宁省灾害性天气强度标准,将气象灾害分为重大、特大、极大三级。

发布以下预警信号的灾害性天气属于重大级别:台风黄色、暴雨橙色、高温橙色、大雾红色、雷雨大风红色及橙色、大风红色及橙色、冰雹红色、雪灾橙色、寒冷橙色、霜冻橙色。

发布以下预警信号的灾害性天气属于特大级别:台风橙色、暴雨红色、高温红色、沙尘暴红色、雪灾红色。

发布以下预警信号的灾害性天气属于极大级别:台风红色。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受台风、暴雨、雪灾、干旱、雷电、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天气气候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适用于发生在铁岭市境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救灾等应急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铁岭市及下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省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建立相应的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成员单位。

2.1.1铁岭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铁岭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气象灾害事发地开展现场应急办公。

2.1.2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主管业务副局长担任,负责日常工作,必要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办公室的工作。

2.1.3成员单位

市气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消防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广电局、市网通公司、市武警支队、市供电公司。

2.2部门主要职责

2.2.1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救灾等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接受市政府统一指挥和领导。

2.2.2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省、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协调处理在实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适时对方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各自承担的抢险救灾职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2.3.1市气象局

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向各个成员单位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通报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2.3.2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协调灾后基础设施重建和恢复工作。

2.2.3.3市民政局

负责灾民救济和灾后安置等工作。

2.2.3.4市教育局

负责对学生开展气象灾害等突发事件的防灾减灾应急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做好灾害发生时师生的安全保障和疏散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2.2.3.5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气象灾害事发地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应急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2.2.3.6市财政局

负责气象灾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2.2.3.7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农委、市林业局

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水情、汛情、旱情、农业、林业动态监测资源信息,与市气象局适时联合发布森林火险、地质灾害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

2.2.3.8市建委

负责组织协调城市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2.3.9市交通局

负责及时抢修灾区被损毁的县级以上的交通道路和设施,保障各级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以及各成员单位救灾工作的交通道路畅通。

2.2.3.10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做好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2.2.3.11市消防局、市武警支队

负责组织开展各类突发事件的急难险危救援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开展灾区群众疏散和转移,协助交通部门维护交通秩序。

2.2.3.12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负责对公众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普法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做好对各工矿商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检查工作。

2.2.3.13市供电公司

负责及时抢修灾区损毁电路设施,保障电力供应。

2.2.3.14市广电局

负责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遇有突发气象灾害,及时插播预警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2.2.3.15市网通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市内各电信运营商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2.3应急指挥场所

2.3.1基本指挥所

基本指挥所设在市气象局。在市气象台建立指挥中心,通过全省气象通信网络,及时与省级气象部门沟通会商,指挥全市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2.3.2机动指挥所

机动指挥所设在气象灾害应急指挥车上,在灾害发生地,通过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指挥。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来源

各级气象台站具体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和评估等工作。

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

3.2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上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发布启动预警命令,并上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应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需要做好检查、督促、指导工作,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3.3.1.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3.3.1.2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3.1.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3.2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系统。

3.4预警级别与发布

3.4.1预警级别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气象灾害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程度以及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确定为四级预警。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

3.4.1.1Ⅳ级预警:市气象台预报预警一个县(市)、区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以上的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一由事发地的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预警,并随时向市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预案的应急响应情况。

3.4.1.2Ⅲ级预警:市气象台预报预警一个县(市)、区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大以上的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社会影响;或两个县(市)、区发生或可能发生达到启动Ⅳ级预警标准的气象灾害的,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办公室决定启动Ⅲ级预警,并随时向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预案的应急响应情况。

3.4.1.3Ⅱ级预警:市气象台预报预警两个县(市)、区即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大的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社会影响的,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接受并执行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Ⅱ级预警指令。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执行省相关指挥部门和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令。

3.4.1.4I级预警:气象台预报预警3个以上县(市)、区达到Ⅱ级预警标准气象灾害的,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国家气象局,接受并执行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Ⅰ级预警指令。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指挥部门的应急指令。

3.4.2预警发布

在下列情况下,市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

(1)省气象台发布了灾害性天气预报,而本地区正处在预报区域内;

(2)市气象台做出本地区未来有灾害性天气过程的预报;

(3)周边地区已出现了灾害性天气,有可能影响到本地区;

(4)本区域内已出现灾害性天气,预报未来还将影响本地区。

灾害性天气预警应通过有效快捷的手段,如手机气象短信、电话、传真、专人汇报、书面材料等向党政机关领导汇报,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及时通知防汛、中小学校、重点工矿企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相关防御准备。同时,还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媒体向公众发布。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气象灾害发生后,市级和县(市)、区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在灾害发生30分钟内上报市政府和上一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2气象部门的应急响应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预警后,同级气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做好应急响应:

4.2.1Ⅳ级响应

县(市)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Ⅳ级预警后,县(市)级气象部门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2)县(市)气象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台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和市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3)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4)县(市)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气象部门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预报服务情况;

(5)县(市)气象部门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县(市)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市)气象部门通报。

4.2.2Ⅲ级响应

市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Ⅲ级预警后,市、县(市)级气象部门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市气象部门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2)市气象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省气象台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3)市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和预报服务情况;

(4)灾害发生后,市气象部门应当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应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5)市气象部门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市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气象部门通报。

4.2.3Ⅱ级响应

省气象局发布Ⅱ级启动命令后,市、县(市)两级气象部门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市气象台与省气象台会商后,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

(2)市气象局局长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分管市政府领导)汇报情况,并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

(3)市气象部门和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4)市气象台与省气象台保持联系,随时进行天气会商,并根据省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警服务工作;

(5)市气象局主要领导随时向市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市防汛办及其他成员单位提供滚动的预报服务决策材料;

(6)根据需要,市气象部门可以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7)市气象部门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气象部门通报;

(8)根据天气发展情况,适时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9)及时调查气象灾情,进行灾害评估,形成灾害评估报告,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及省气象局;

(10)对整个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气象局。

4.2.4Ⅰ级响应

除按Ⅱ级响应程序操作执行外,听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

(1)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县(市)两级气象部门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2)发生地的市、县(市)两级气象部门应当根据省气象局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发生地的市、县(市)两级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县(市)两级气象部门通报。

4.3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

4.3.1Ⅳ级响应

事发地的县(市)、区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县(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3.2Ⅲ级响应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3.3Ⅱ级响应

市、县(市)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3.4Ⅰ级响应

市、县(市)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国务院相关指挥部门和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4信息共享和处理

4.4.1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各级气象部门归口管理,实现共享。

4.4.2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5应急通信方式

市、县(市)两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同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4.6气象灾害评估

4.6.1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机构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

4.6.2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机构负责或者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4.6.3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4.6.4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7新闻发布

4.7.1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4.7.2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向社会公众报道或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必须是来源于统一发布的信息。

4.8应急终止

4.8.1Ⅰ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发布启动工级预警的相关部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

4.8.2其他级别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发布启动该级别预警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决定终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下级气象部门通报。

4.8.3应急响应终止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1.2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5.1.3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同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1.4气象部门组织专家对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总结,并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5.2灾害保险

5.2.1气象部门应当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5.2.2保险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6.应急保障

6.1指挥系统保障

6.1.1基本指挥所应当建立可视会议系统,通过远程互联方式实现实时指挥和调度。

6.1.2流动应急指挥车应当配备计算机网络指挥系统、无线通信系统及卫星定位系统,通过车载系统实现灾害现场指挥。

6.2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通信保障

以国家气象通信网为主体,无线传输方式作为备份,及时接收各类气象资料,确保预报、预警、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应急救援现场应当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之间保持通信畅通,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事发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6.4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应当组织建设应急指挥车和应急流动气象台。气象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装备的储备,包括气象仪器备份、维护维修设备、灾情收集设备和人工影响天气装备等。

6.5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队伍。气象应急处置队伍由大气综合监测人员、天气分析预报服务人员、气象通信人员、设备维护和保障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宣传人员等构成。

6.6技术储备与保障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依托相应的气象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建’由各成员单位专家组成的应急专家组。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评估、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7宣传、培训和演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指南的相关知识。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习。

7.附则

7.1术语说明

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部门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一般按四个级别发布预警信号,并按气象灾害严重程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本预案有关量级的表述中,“以上”均含本级别在内。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1)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3)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2责任追究

(1)各级气象部门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3预案管理

本专项应急预案由铁岭市气象局制定、管理并负责解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本预案将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急预案》施行。

附件:气象应急指挥体系框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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