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 文号:政明电 【 2008 】 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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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7-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政明电【2008】21号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积极推进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稳步实施,确保改革的质量和成效,全面完成改革试点工作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林改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市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全面进入组织实施、确权发证阶段。这个阶段是主体改革的“收官”之战,也是最能体现林改成果和最容易出现矛盾的攻坚阶段。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始终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今年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督查和调度,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改革扎实推进。当前,各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防洪防汛的任务都很繁重,要科学安排,统筹兼顾,绝不能因其他工作而放松对林改工作的领导。要继续保持高位推动之势,坚持县(市、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做到精力不散、力度不减,善始善终加强对林改工作的领导。
二、切实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关系的重新分配和调整,各种潜在的问题及其引发的矛盾将不断凸显。因此,一定要站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高度,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转变工作作风,变上访为下访,及时了解和掌握基层工作动态,倾听基层群众的呼声,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之中。各级政府都要设立政府领导林改工作接访日和部门领导接访周,成立和加强林改纠纷调处工作组,及时排查林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化解各种不稳定因素,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特别是当前正处在北京奥运会即将开幕的特殊时期,一定要做到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县,坚决杜绝群体上访和越级进京上访的事件发生。对于改革中遇到的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暂时搁置起来,待改革后期逐步妥善解决。
三、坚持突出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的改革形式
这次林改的主要任务就是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经营方式无偿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主体地位。因此,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央的改革精神,将中央的方针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农民、落实给农民。凡是具备条件的,一定要实行分林到户,绝不允许借林改之机,以各种名义侵占和损害农民利益。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也要实行先分后联、先分后转,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通过均股、均利的方式落实产权。
四、切实加强对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护
国家重点公益林是保持生态平衡、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要按照公益林管护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本着社会效益和个人利益兼顾的原则,认真研究林改后经营主体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的公益林管理办法,落实管护责任,坚决杜绝改后失管、生态受到破坏现象的发生。集体经济组织按改革政策所留的林地,也要认真落实管护责任,制定管护措施,绝不能因改革而出现管护死角。
五、扎实推进、稳步实施,确保改革进度和质量
当前正值夏季,林内枝繁叶茂,视线受到限制,给现地测量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而且林改工作任务量大,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且情况复杂,如果不加大实施力度,势必影响林改进度。因此,各地要认真做好林改人员调配工作,在确保林改质量的基础上,加紧组织实施,力争在7月末基本完成林改第三阶段工作任务,于8月份前全面完成主体改革。对主体改革接近尾声的县、乡,要认真开展回头看,逐户核对合同、账、表与其所对应的现地是否相符,进行查缺补漏。林权证的审核和发放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未经省、市检查验收合格,不得发放林权证。
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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