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拆迁管理加快安置房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3-07-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温政办〔2003〕89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拆迁管理加快安置房建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安置房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确保广大拆迁户按时回迁,保护广大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要求各有关单位务必认真做好城市拆迁管理和安置房建设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责任落实到位。安置房建设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广大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我们必须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高度,从思想上重视安置房建设,切实树立深入踏实的工作作风和为民办实事、求实效的意识,时刻牢记确保拆迁户及时安置是我们的责任。各建设单位应以对广大拆迁户认真负责的态度,制订安置房建设进度计划,每一个安置房工程项目都要确定项目责任人,落实责任,全程跟踪管理。各建设单位按月汇报安置房工程建设进度,建立上下通畅的信息渠道,为市政府提供准确的信息,以便掌握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安置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二、加强宏观调控,稳步推进旧城改建。规划、计划、拆迁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旧城改建实行总量控制的研究,制订旧城改建的近中远期改造建设计划和年度计划,未列入计划的,不得实施动迁改建。经市政府批准的拆迁红线,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随意调整,扩大拆迁范围,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市政府同意。

三、深入细致开展前期工作,确保安置房工程顺利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必须对拆迁改建区范围内拆迁户的状况包括对安置的要求等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对拟建的安置房不能仅仅满足于落实地块,还必须落实规划和建设方案,确保拆迁户动迁腾空后,安置房工程能够立刻进场施工。达不到此要求的,不得动迁。规划建设方案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改变。

四、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安置房项目的特殊性,特事特办,打破常规,采取联席会议、联合审定的形式,限时审批。按照基建程序,前一阶段的批准文件,就是下一阶段审批时的依据,不得要求建设单位额外提供重复的材料,进行重复的审查;对达不到要求的报批件,必须提出明确的修改处理意见。人为原因造成延误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建立安置房房源储备,缩短拆迁户临时周转时间。规划、计划部门要根据拆迁安置房的要求,事先安排、建设一批不同套型面积的安置房,随时提供给各个城市改建项目作安置使用。城市改建过程中,必须强调先安置后出售的原则。对城市改建项目中拆迁户安置后多余的住房,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销售,房源必须提交市政府统一调度,作为安置房调剂使用;确需作商品房出售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后才能销售。建设单位应及早制定安置方案,组织拆迁户认购定位,使广大拆迁户对安置情况能够早日了解。

六、进一步加强对被拆迁单位的动迁工作。对单位的拆迁安置,历来是以满足生产和发展需要为原则,实行“三原”补偿安置的政策。对有发展前途的被拆迁单位,在外迁用地安排上可根据需要给予适当照顾;对部分被拆迁单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要求企业改制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改制政策给予补偿。拆迁单位和有关部门可以建设一批标准厂房提供给被拆迁单位临时周转。各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配合做好被拆迁单位动迁工作。

七、统一拆迁补偿政策,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拆迁补偿政策,不得乱开政策口子。同时,也不得以各种理由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违章建筑的鉴定必须严格把关。

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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