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征用集体土地安置用地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3-09-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温政办〔2003〕12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征用集体土地安置用地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市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已于2003年4月1日开始实施。为切实落实征用集体土地的二产、三产安置用地,加快市区征地工作步伐,推进各项城市建设,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功能要求安排落实征地的二产、三产安置用地。凡是当地村没有工业用地功能布局安排的,只安排三产安置用地。确需二产安置用地的,只能易地在工业园区内予以安排。

二、各类工业园区在落实招商项目前,除必须安排工业园区本身征地的二产、三产安置用地外,还必须预留一定比例的工业用地,优先安排城市拆迁及其他征地项目的二产安置用地。具体由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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