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快睦邻中心建设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文号:锡政发〔2008〕158号
颁布日期:2008-06-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无锡市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快睦邻中心建设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锡政发〔2008〕15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规范和加快睦邻中心建设的暂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

关于规范和加快睦邻中心建设的暂行意见

睦邻中心是方便居民生活、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载体。为规范和加快我市睦邻中心建设,特制定本暂行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总体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城市规划设计水平、建设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的要求,以全面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环境质量为目标,把睦邻中心建设作为建设和谐社区和老城改造、新城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市场化运作”的宗旨,遵循“有序、规范、配套”的原则,编制睦邻中心建设规划,规范睦邻中心设计,保障睦邻中心公益性功能,探索良性运营机制,实现消费者、经营者、政府“三满意”。

二、规划建设要求

2.项目定位。睦邻中心是集社区事务服务、社区文化、社区卫生以及商业和健身、休闲、娱乐等功能于一体,公益性服务与商业经营活动相结合,以满足居民基本服务需求为主的商业项目。一个睦邻中心一般服务人口为3~5万人左右。

3.规划布点。睦邻中心建设要纳入城市建设、地块开发和商业网点发展等规划之中,由规划部门根据居住人口规模、服务范围、已有服务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布点。规模达到10000户以上的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可规划建设睦邻中心。睦邻中心不得迟于服务区域内的首个地块启动建设,在首期业主入住前睦邻中心要率先建成使用。配置睦邻中心后,服务区域内其他各类公共服务建设配套要充分考虑与睦邻中心协调,不得重复建设。在中心城区已经成熟的住宅小区周边,要根据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商业网点以及居民需求确定睦邻中心的位置和规模,并合理控制其他同质化社区服务和商业设施的建设。

4.选址要求。根据城市规划,睦邻中心宜在老城改造和新城集中开发地区规划布局,在居住人口集中和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邻近公共交通站点和公共配套设施布置,并尽量结合拆迁安置房、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中设置,服务半径内居民一般步行15分钟以内可到达。

5.建设要求。睦邻中心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编制,睦邻中心设计要求和建设标准由市建设部门负责制订,并由市城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各部门审批睦邻中心建设项目时严格遵照执行。根据各区域空间容量的特点,按照集约、节约使用土地的要求,中心城区老城改造范围内睦邻中心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公顷以内,其他地区睦邻中心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公顷以内,睦邻中心的建设规模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规模由市建设部门核定。

三、功能配置内容

6.功能配置。睦邻中心以服务范围内已有服务设施为基础,根据居住人群特点和生活需要进行功能配置,避免功能重叠和重复建设。

7.项目内容。睦邻中心必备的公益性功能包括社区事务服务中心、社区文化中心、社区卫生中心、托老所等,用于公益服务的面积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满足服务区居民的需求。其他公益性服务项目如托儿所可根据周边居民需要和已有设施情况进行配置。睦邻中心必备的非公益性服务功能包括菜场、邮政所、药店、银行、美容美发店、维修店、洗衣房等。其他非公益性服务功能可由经营者自行确定项目类型,但必须首先满足居民基本需求。

四、管理模式

8.名称使用。我市新型社区中心统一使用睦邻中心,打造统一的形象。

9.管理模式。睦邻中心采取“功能定位在先、开发建设跟进、长效后续管理”的运营模式,由所在区级政府或企业负责建设和管理,应通过“规范化经营、标准化管理”,提高睦邻中心运营的水平和效益,增强睦邻中心的公共服务功能和商业运作能力。睦邻中心建成后,公益性功能部分产权由所在地区级政府所有并由区级政府使用,非公益性部分由产权所有人自行管理。市规划、国土、城管、民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管,睦邻中心的规划设计方案、项目功能、用地性质等不得擅自改变。

五、审批程序

10.项目性质。睦邻中心项目是以满足社区服务为主的商业项目。

11.项目用地。睦邻中心用地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公开出让土地时,应明确必备功能的具体位置、建筑面积、功能安排、产权关系、资产处置和经营管理等内容,确保社区服务功能完整、资产权属清晰、经营管理独立。

12.项目审批。睦邻中心项目建设单位办理规划选址意见、取得土地使用权、获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之后,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市发改委进行项目核准。如有必要,市发改委可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联系单》,方便项目建设单位办理核准前置审批手续。项目核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后续审批手续后开工建设。

六、扶持政策

13.专项资金扶持。由区级政府承建的睦邻中心,可根据市重点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项目的要求,按规定优先申请相关政府专项资金支持。

14.税费减免。对睦邻中心内开设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医疗诊所等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服务项目,经市主管部门批准、税务部门审核,可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七、项目监管及其他

15.项目监管。综合性睦邻中心项目设计方案、建设规模、功能等不得随意变更,睦邻中心土地和公益性部分房产不得随意转让;如需转让,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保持原定的社区服务功能不变。严格睦邻中心规划布点,现有区域范围内各项社区服务资源经整合可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或已列入城市改造范围的地区,严禁新建睦邻中心。

16.其他规定。睦邻中心所在的社区,如已享受留用地政策,就不再享受本意见13、14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建和在建的睦邻中心按本意见进行规范和完善。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新区、锡山区、惠山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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