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宿政发〔2004〕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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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4-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通知
宿政发〔2004〕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挖掘粮食扩面增产的潜力,切实解决一些地方耕地撂荒和管理粗放的现象,实现今年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通知》(苏政传发〔2004〕5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力宣传、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今年以来,国家和省出台了调减农业税税率、实施水稻良种补贴、对种粮农户实行直接补贴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为扩大粮食生产,实现粮食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组织县乡干部下基层宣讲,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张贴到村到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增强农民爱惜耕地的自觉性。同时,要以对农民、农业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抓紧做好各项政策的细化和落实,制订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扶持农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尽快落实到村、组、户。
二、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减少撂荒现象的发生。要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农民爱土惜地,使承包农户认识到恢复撂荒地耕种是应尽的义务,做到耕地不撂荒。
要鼓励和引导撂荒农民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因无力耕种而又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发包方要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或入股的方法流转;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农户,发包方要按照法定程序接受并依法重新发包,不得撂荒;对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的并转为非农户口无力耕种而撂荒的,发包方应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并重新发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尊重承包农民的意愿。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条件,建立信息储备库,提供相关政策法律服务,及时调解有关纠纷。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做好协调服务工作,鼓励社会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从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尊重农户的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不得截留、扣缴农民的流转权益,不得改变撂荒地的农业用途。
三、实施分类指导,限期恢复撂荒地种植。各地要在摸清情况和原因的基础上,对撂荒地实行分类指导,切实制止撂荒行为,限期恢复撂荒地种植。对因无钱购买种子等生产资料或因缺乏劳动力而无力耕种产生的撂荒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发动群众开展生产互助,农业、供销等部门要组织好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供应,农村金融部门要提供小额信贷,全力支持其尽快恢复耕种;对因旱涝等自然灾害造成撂荒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帮助受灾农户恢复耕种;对因耕作条件差而撂荒的,县、乡两级应结合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支持承包方改土改水,提高地力,恢复耕种;对征而未用的耕地要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种植,对两年不用的要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开发区清理出的占而未用具备耕种条件的土地,今年一定要恢复耕种;对属于基本农田的撂荒地,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发包方和承包方适时恢复耕种;因弃农经商或长期外出务工而长期撂荒的耕地,发包方要组织代耕,采取办法通知撂荒户,限期(下一季)恢复耕种。
四、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实现粮食生产目标。我市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相当宝贵。各地要高度重视恢复撂荒地生产工作,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在恢复撂荒地生产中负有直接责任。县、区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要认真调研,深入分析耕地撂荒的原因,制定撂荒地恢复耕种计划,解决恢复撂荒地生产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乡镇负责同志要带领村组干部深入农户和田间地头,一户一户地查,一块一块地落实,确保撂荒地按时播种。各地要充分利用当前粮价恢复性回升的有利时机,尽早落实春夏播布局,确保顺利完成全年粮食生产任务。对因工作不力而出现耕地撂荒的地方,将追究县、乡主要领导的责任。近期,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恢复撂荒地生产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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