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推广应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意见》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推广应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4-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盐政办发[2004]46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推广应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公安局《关于在全市推广应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在全市推广应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意见
(盐城市公安局2004年4月)
为加强我市印章业管理,有效预防和打击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以及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在全市推广应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全市启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是公安机关适应现代化管理要求,预防打击利用伪造印章、证件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市公安局根据国务院和公安部相关文件精神,经充分调查论证,建立了由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开发研制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将对全市公章实行计算机网络化信息管理。由于这项工作要求高,涉及面广,为确保全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开展,建议成立全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公安、工商、税务、民政、银行等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具体负责该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地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实行定点生产。为确保公章制作质量和防伪性能符合公安部公共安全印章标准,便于印章信息保密和查询、比对,提高印章管理的规范化、现代化程度,由当前具备公章刻制条件并纳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企业负责全市的公章制作。在市公安局建立全市印章管理中心数据库,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设立终端,形成中心数据库和各终端、印章制作中心计算管理网络。需要刻制特殊管理公章的,经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具备公章刻制条件的企业刻制。今后新刻制的印章应当符合公安部颁布的标准要求,加刻13位印章信息编码,并在章面刻制辅助纹线,供计算机识别、比对,增加防伪效果。
三、明确管理职责。公安、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和银行系统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大管理力度,认真查处违法承接公章刻制行为,打击利用伪造印章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动员有关单位更换新式防伪印章。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充分认识更换新式防伪印章的重要意义,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主动参与、积极做好自身的公章更换工作。在更换新式防伪印章的工作中要加强旧公章的管理,旧公章在新公章启用时应当即刻封存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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