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大庆市委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大庆市委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中共大庆市委大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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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7-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中共大庆市委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庆发[2004]9号
(2004年7月12日)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振兴老工业基地,加快所有制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我市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六大”战略奋斗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民营经济市场准入条件
1、拓宽民营经济经营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允许民营经济依法进入。支持民营企业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和特许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公交、供水、供热、道路、桥梁、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环卫设施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投资与经营。支持民营经济参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福利、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和社会服务业的建设与经营。对已运营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可向民营企业公开出售股权。
2、简化投资审批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外,凡不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项目,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建设项目一律放开。依法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要公开办事程序,承诺办事时限,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并联审批。
3、放宽投资人资格、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式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申办民营企业。允许新设立的公司制民营企业分期注入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首期认缴的资本金可放宽到3万元,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须追加到3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内到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优抚对象首次从事小型民营企业经营的,可实行“试办期”。其中从事商贸经营的试办期为1年,从事生产型、科技型的,试办期为2年。试办期间,发营业执照,享受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4、民营企业在信贷、土地使用、用水、用电、上市融资、进出口经营权、使用外汇、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政府计划项目、科技奖励、取得许可证和资质等级证书以及引进人才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待遇。
5、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其用地符合国家规定划拨用地条件的,可继续保留划拨使用方式;采取出让和租赁方式的,地方政府可在企业投产3年后,对投资者用地费用给予补助。补助金额由取得财力的同级财政部门拿出企业3年纳税额的30%给予补助,但累计不超过用地费用的50%。对民营企业以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可优先给予贴息资金支持。
6、民营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依法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入股、出租和信贷抵押。民营企业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或企业集团时,涉及原有不动产使用权或所有权更名的,在不改变土地原用途的情况下,只收取证照工本费。
二、鼓励各类人员从事民营经济
7、鼓励外地人员和本市农民来本市区从事民营经济。外地人员和本市农民来市区从事民营经济,拥有自己的住房和稳定的经济收入,连续3年缴纳社会统筹的,经本人申请,公安机关审核,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双方父母可在市区落户。
三、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8、民营企业中具有示范作用的外向型、科技型、环保型、龙头型、配套型企业可享受政府设立的各类专项资金的支持。
9、加大外经贸发展资金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外经贸发展资金对于民营企业的支持与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支持条件相同。
10、对安置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的服务型民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民营企业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11、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对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经营良好的服务型民营企业和商贸民营企业,可由企业组织,以每人不高于2万元的标准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2、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工业项目投入。民营企业所上项目均享受现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对民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新办工业项目,投产后上交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由同级政府按30%的比例给予连续3年奖励。(如享受到本政策第三款的企业不享受本款优惠)
13、鼓励企业招收本地农民工。对招用一定比例本地农民工并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履行一年合同的企业每招收一个农民工,经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每人每年200元的培训补助。
14、鼓励企业招收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达到比例按福利企业给予照顾。
四、拓宽民营经济融资渠道
15、建立民营经济信用担保体系。多元化筹集资金,建立民营经济信用担保机构。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各商业银行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支持。
16、积极帮助民营企业争取国债资金,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鼓励民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对上市成功后的企业,政府可给予适当奖励。
17、鼓励企业采取多种方式融资。支持企业上市筹集资金,推行新型融资方式,积极组建各种类型的产业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推广融资租赁,吸引民间资金投入基础设施项目。
五、鼓励发展民营科技企业
18、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兴办的企业和国有企业转制为民营科技企业,并在转制过渡期继续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19、支持民营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加强合作,联合建立技术孵化基地,协作研究和开发先进技术及产品。民营企业同科研部门、高等院校进行技术合作、购买专利、技术转让以及在引进技术、引进人才等方面所发生的费用,允许按有关规定分期摊入生产成本。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建立研发中心,政府建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要积极吸纳民营科技企业,并提供无偿服务。
20、支持民营企业引进科技和管理人才。民营企业需从外省、市引进科技和管理人才,可向人事部门申报办理跨地区引进手续。
六、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市场
21、鼓励民营企业扩大出口。提高出口退税抵押贷款贴息比例。市属出口企业按照市国税局核定的应未退税额的70%为基数,视同银行贷款,并按此计算银行利息,由市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为60%。贴息资金按出口企业性质分别从工业、农业和外经贸专项资金中支付。各县、区政府也要相应对所属出口企业给予贴息补助。鼓励民营企业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提高企业外向度。
22、鼓励民营企业争创商标、名牌、进行质量管理、安全、环境等各类体系认证。对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的民营企业,每通过一项奖励10万元,获得全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民营企业,每通过一项奖励50万元。对通过质量管理、安全、环境等体系认证的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后,每通过一项奖励1万元。
七、培育民营企业家队伍
23、加强对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民营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应制定培训计划,市财政根据培训人数和内容安排培训经费。在全市大专院校开设民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培训班,有计划地为民营企业培训各类人才。在自愿的原则下,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家参加有关经济研讨会、座谈会,以及出省、出境、出国学习、考察、培训。
八、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24、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建立各类行业协会,发挥好其在政府和企业间的纽带作用。加大宣传力度,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5、为鼓励民营企业加快发展,市政府每年表彰和奖励一批先进民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和发展民营经济的先进县(区)。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政议政。
26、切实维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各级司法部门要全力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经济环境,依法打击违法经济行为。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对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所有收费项目,在国家、省规定的幅度内,一律按最低额度收取,推行收费公示制和企业负担登记卡制度。设立民营经济投诉热线电话或网上举报中心,由纪检、监察、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经济发展110”,全天候受理企业投诉,及时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不得强迫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捐赠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吃拿卡要”。禁止向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强制推销各类产品,强制征订各类报刊杂志。各部门要严格限制对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检查、检验次数,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名义转嫁费用和负担。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偷税、骗税、逃废银行债务等违法行为,保护合法经营,依法查处、取缔非法经营。
27、提高对民营经济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各有关部门要突出服务职能,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努力提高行政效率。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手续,对民营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降低办事成本。健全完善服务体系,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资金、法律等多方面的服务。要把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纳入全市社会保险范围。
28、本意见所指民营经济,包括个体私营经济、自然人控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和全部由自然人出资的各种形式的经济实体。
29、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庆发[2001]13号文件同时废止。
30、本意见由大庆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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