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6-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5〕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化工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日

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4]104号)精神,结合扬州实际,现就此项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筹集的比例和标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4]104号文件规定,我市各地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确定为:广陵区、维扬区、市开发区为六等,每平方米65元;邗江区、仪征市、江都市为十等,每平方米41元;高邮市、宝应县为十一等,每平方米35元。各市、县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和15%的比例,筹集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并划出其中的20%上交省,由省统一使用,其余部分由市、县筹集使用。

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所有的土地出让金收入都要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财政土地出让金专户管理。市国土局在市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工业用地)出让时,依据办理的土地出让合同分宗地编制土地出让情况表,包括出让面积、出让单价、合同出让金、到账出让金等内容,送市财政局并将应征的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地缴入财政专户。市财政局根据国土管理部门报送的土地出让情况表内容,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在办理土地出让金结算时开具缴款单,就地将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20%缴入省国库,将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80%缴入市国库(不含工业用地出让)。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三、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使用。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实行省、市、县分级使用,按项目管理。市级资金重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耕地质量保护、农田水利建设和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四个方面,原则上按30%、20%、20%、30%的比例安排。市级土地开发资金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林局、水利局、农业资源开发局负责管理,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每年年初,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下达项目指南,市、县分项目类型组织项目申报,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项目评审,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省下拨的省级土地开发资金纳入市级土地开发资金项目管理。

四、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监管。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是中央为增加农业投入、支持农业和粮食生产的一项重要政策。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禁止截留、挪用。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使用资金,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决算。

五、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收支科目。适应筹集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需要,取消“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项“土地出让金”;增设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反映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账后的土地出让金;在“基金预算支出项目”第85类“土地出让金支出”下增设8503款“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反映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使用情况。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OO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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