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海域勘界办关于防止在海域勘界期间争占海域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7-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市海域勘界办关于防止在海域勘界期间争占海域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海域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防止在海域勘界期间争占海域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四日

关于防止在海域勘界期间争占海域的意见

(市海域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三年六月)

随着海洋开发活动在广度和深度上的不断拓展,海域使用和归属纠纷屡有发生。近期,在我市海域勘界工作推进过程中屡屡出现争占海域现象,引发用海纠纷。为防止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推进海域勘界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函〔2002〕94号)等文件及有关会议精神,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密切配合,本着顾全大局、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海域使用纠纷问题,确保海域勘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群众的宣传工作,明确海域勘界是划定海域管理界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改变群众中“谁先占有、归谁所有”的错误观念,牢固树立海域归国家所有的正确观念,最终实现依法管理、依法用海的目的。

三、在我市未勘定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前,各地必须维持边界地区现状,不得挑起新的边界争议。

四、各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立即阻止突击抢占海域滩涂的行为。各地应保持海域使用现状,对存在边界争议的地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停止对有争议海域的用海审批和新的开发活动。有争议海域的归属问题留待勘界工作中一并解决。

五、在勘界工作开展过程中,对借机制造矛盾、设置障碍、挑起冲突,干扰勘界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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