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9-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公路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大大加快,全市公路总里程已达到5500多公里,面积密度每百平方公里达到59公里,公路等级和畅通程度明显提高,对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仍存在很多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管理,确保交通安全畅通,改善交通环境,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职责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事业,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路,全面负责公路路况稳定提高、安全畅通、文明样板路的创建和干线畅通工程的建设等工作。

(二)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国道、省道、县道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并委托同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乡道公路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养。

(三)增加对公路管养经费的投入。非收费公路的管养经费实行“县为主,市补助”的办法,其中国省道公路的投入以市为主。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增收的养路费中增加对公路管养经费的投入比重。各县(市)、区要牢固树立“建设是发展,养护也是发展”的思想,加大对公路管养经费的投入力度,及时安排周期性大中修和突击性抢修经费,以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二、进一步强化收费公路管理

我市的收费公路集中在高速公路、国省道主干线和重要县道公路上,是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交通动脉和对外形象的“窗口”。

根据《公路法》规定,收费公路实行管养分开,公路路政管理和养护行业管理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日常养护由收费公路业主负责。

各收费公路业主要充分认识公路的特殊地位和社会公益产品的特性,妥善处理好企业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在经营期内,各收费公路业主应当按照公路行业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公路的养护工作,足额安排养护经费,并根据路况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安排公路周期性大中修和日常养护工作,保证公路路况稳定提高,使公路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市和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收费公路的行业监管和指导服务工作,认真落实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强化路政管理,依法保护路产和收费公路业主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我市收费公路的路容路貌。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线建设

目前,我市公路特别是县乡公路的安全设施投入缺口较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切实加强公路安全设施设置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公路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对路堤高度5米以上(山区公路)、3米以上(平原微丘地区公路)的路段,特别是对公路的沿河、沿江、沿海、沿湖、沿水库等可能存在行车安全隐患的“五沿”路段、穿镇(村)路段和桥梁、隧道、路口,要加大财政投入,按轻重缓急,分期分批设置好示警桩、墙式防护栏、钢护栏和警告、禁令标志等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设施完好。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标志标线管理,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规范、醒目、完整、准确,并及时与公安等相关部门联系。同时要特别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整治力度,注重从源头上防止超限运输车辆驶入公路,以防造成公路损坏和污染,提高公路使用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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