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市特定工业企业搬迁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5-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市特定工业企业搬迁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4〕66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市特定工业企业搬迁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快市特定工业企业搬迁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

(二○○四年三月)

市特定工业企业大多为原市属大中型企业,是我市工业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市特定工业企业搬迁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市特定工业企业搬迁发展的重要意义

市特定工业企业的搬迁发展,既是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也是企业自身发展壮大的需要,更是市区工业经济实现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市特定工业企业搬迁发展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一盘棋的观念,切实加大对市特定工业企业搬迁发展的支持,及时解决企业搬迁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困难,确保市特定工业企业的顺利搬迁,以促进市特定工业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市特定工业企业的搬迁发展

1、对接纳市特定工业企业的嘉兴经济开发区和各工业区(工业功能区)实行资金补助。补助价格原则上以迁入地土地评估价的一定比例为基准,根据企业原土地使用不同情况,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和迁入地政府共同商定,在企业搬迁核定损失时一并计入。所需补助资金在搬迁企业原土地出让金中列支。

2、对市特定工业企业财政收入的增量部分,实行市、区(即秀城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分成办法,分成比例为7:3。

3、对嘉兴经济开发区和各工业区(工业功能区)实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补助标准按迁入的特定工业企业依法批准用地面积,每亩补助1000至5000元,具体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迁入的特定工业企业用地规模分别确定。每迁入一家特定工业企业,一次性补助一次。所需补助资金在市级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4、对拒不接纳市特定工业企业的工业区(工业功能区),取消其当年度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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