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拱墅区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拱墅区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拱政办发〔2005〕42号 |
|---|---|
| 颁布日期:2005-06-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拱政办发〔2005〕42号
关于印发拱墅区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处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处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六月三日
拱墅区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处理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杭政办函〔2005〕108号(《关于相应下放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处理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已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处理中的部分权限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放给相关城区。为切实做好我区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处理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快城市综合改造是推进现代化大都市中心城区建设的重要途径,拆迁难是制约城市综合改造进程的突出问题。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处理中的部分权限下放给我区,有利于提高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工作效率,增强拆迁工作的刚性,更好的促进拆迁工作。同时,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工作的政策性强,程序要求高。因此,各相关部门必须切实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形成合力,在依法办事的基础上,更快更好稳妥地处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工作,推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的发展。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处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综合协调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处理工作。为高效抓好该项工作,按照“联合办公,分类受理,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现有的杭州市拱墅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人员力量,并做好设备和经费保障,其人员配备以区建设局为主,区法院、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区信访局派人参与(定人定期会议制),该办公室代表各行政主体负责拆迁纠纷处理的受理、裁决和协调强制执行等具体操作及联系沟通工作。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按照杭州市有关文件精神和“上下对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对我区范围内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处理工作作如下分工:
1、区建设局负责做好私房和单位自管房的行政裁决和申请司法强制拆迁工作,具体操作程序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另行制订。
2、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代表区政府做好直管公房的行政裁决和责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工作,具体操作程序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另行制订。
3、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行政强拆,具体操作程序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另行制订。
4、区法院和区司法局帮助做好法律咨询工作,区公安分局、相关镇、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支持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区信访局负责做好相关信访工作。
四、坚持依法高效开展工作。
1、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及相关规定,制订办案程序,规范法律文书,严格把好拆迁纠纷案件的受理关、程序关、协调关、裁决关、强拆关,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进行,杜绝违法拆迁和野蛮拆迁。
2、在办理拆迁纠纷案件、组织实施强拆和处理各类纠纷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宣传法律和拆迁政策,切实做好被拆迁户的思想工作,化解拆迁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3、遇到重大、敏感案件,各有关部门必须及时请示区政府后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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