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拱政办发〔2006〕21号
颁布日期:2006-03-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拱政办发〔2006〕21号

关于转发《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制度的意见(试行)》(杭政函〔2005〕233号)文件精神,市民政局、公安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民发〔2006〕44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按照2006年1月9日区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常务会议纪要〔2006〕1号)精神,决定每人每月150元生活补贴资金,除市财政承担100元以外,剩余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区财政承担60%,镇财政承担40%。镇承担部分必须由镇财政支出,不得转嫁给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同时,原各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对此类人员发放的生活补助原则上在原标准上只能增加,不得减少。为积极稳妥做好我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及各镇要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准备,尽快实施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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