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拍卖公告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拍卖公告行为的通知
| 颁布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文号:杭府法审告[2007]39号 |
|---|---|
| 颁布日期:2007-11-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进一步规范拍卖公告行为的通知
杭府法审告[2007]39号
杭州市贸易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拍卖公告行为的通知》(杭贸特[2007]224号)文件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杭贸特〔2007〕22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拍卖公告行为的通知
各拍卖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举办拍卖活动的公告行为,切实维护杭州拍卖市场秩序,促进拍卖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第24号令)和省经贸委《关于贯彻实施<拍卖管理办法>的意见》(浙经贸内贸〔2005〕57号)文件精神,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以及“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根据拍卖标的物的属性及拍卖的性质,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日期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发布在拍卖标的所在地以及拍卖会举行地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发行量较大的报纸或其他有同等影响的媒体”的规定,结合杭州实际,现就本地区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公告行为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根据拍卖标的物的属性及拍卖的性质,按照《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日期进行公告。
二、拍卖企业的《拍卖活动前期备案表》在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同时,送我局一份存档。拍卖公告应当发布在拍卖标的所在地以及拍卖会举行地拍卖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发行量较大的报纸或其他有同等影响的媒体。
三、注册在杭州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企业,拍卖活动在本区域的拍卖公告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拍卖标的在杭州市区的,除各类艺术品、文物拍卖以外,必须选择以下媒体发布。
1、报纸类:浙江日报、杭州日报、钱江晚报、都市快报、每日商报、今日早报、青年时报等。各类艺术品、文物的拍卖公告可以选择中国美术报、收藏.拍卖等媒体发布。
2、电视类:浙江电视台各频道、杭州电视台各频道。
(二)凡标的物在县(市)区域内的,拍卖会、招商范围也在县(市)区域的,必须在当地政府主办的报纸或电视台进行公告,也可同时在前款规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拍卖标的、拍卖活动在异地的公告行为,拍卖企业应遵守当地拍卖业主管部门的有关公告媒体的规定。
(四)拍卖企业可根据拍卖标的物、委托人的意向,在指定报纸或具有同等影响的媒体发布拍卖公告的同时,视情可在其他报纸或媒体发布拍卖公告。特殊标的物的拍卖公告,按照有关规定可在相关专业报刊上刊登。
(五)拍卖公告上须刊登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
四、拍卖企业在各地设立的办事处不属于组织与举办拍卖活动的合法主体,不得发布拍卖公告,其擅自发布拍卖公告或举办的拍卖活动将予以查处。
五、拍卖公告行为,未按规定执行的,拍卖企业要予以纠正;不予纠正的,行业主管部门要予以查处。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市贸易局监督电话:0571-D85811429
邮寄地址:杭州市延安路484号市贸易局特种行业管理处
邮政编码:310006
传真号码:0571?D85811556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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