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防治“非典”医药用品和相关商品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文号:杭价商〔2003〕145号
颁布日期:2003-06-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解除防治“非典”医药用品和相关商品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杭价商〔2003〕145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市各有关单位:

4月中下旬以来,由于“非典”疫情引发了部分商品市场价格的异常上涨,为坚决制止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我局根据省物价局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对防治“非典”医药用品和相关商品实行了价格紧急干预措施,稳定了市场价格,稳定了人心,收到了明显的成效。当前,我市防治“非典”医药用品和相关商品市场供求情况已趋正常,市场价格平稳。经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和省物价局同意,决定解除价格干预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6月13日起,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中药材实行最高限定差价率管理的紧急通知》(杭价服[2003]90号)、《关于对防治“非典”医药用品和相关商品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紧急通知》(杭价商[2003]95号)、《关于对口罩、消毒液等产品原材料价格实行价格干预的紧急通知》(杭价商[2003]104号)等三文件规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停止执行,相关商品恢复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按照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定价。

二、各生产、经营企业要以抗击“非典”大局为重,继续努力,保证市场商品的供应,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帮助企业切实做好明码标价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杭州市物价局

二OO三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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