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葫政办发〔2007〕101号
颁布日期:2007-10-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葫政办发〔2007〕101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葫芦岛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和处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能力,及时、有序、科学、高效地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安全、可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辽宁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试行)》。

1.3工作原则

1.3.1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遵循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1.3.2应急救援体系力求结构完整、功能全面、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迅速、运转灵活。

1.3.3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或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境内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和检验检测过程中突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处理。

本预案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船舶、煤矿矿井以下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处理。

2.组织体系

2.1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指挥部

指挥部为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处置领导、指挥机构,负责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主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主管副秘书长、市质监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质监局、安监局、公安局、消防局、卫生局、环保局、交通局、建委、气象局、民政局、葫芦岛供电公司、物质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1.2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对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负责启动(结束)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决定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作出重大应急救援决策;调集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3)负责向市政府应急总值班室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对事故抢险救援所作的指示和批示。

(4)必要时,向省政府请示启动省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6)协调驻葫中、省直单位和驻葫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

(7)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2.1.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质监局

负责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受理,向市总指挥部报告事故的概况;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市安监局

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工作,负责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工作。

(3)市公安局

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做好事故现场的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工作,协助调查组疏散或撤离受灾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积极参与事故救援工作,参加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4)市消防局

参与泄漏或火灾类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救援工作,及时组织撤离受灾人员并消灭火灾隐患。

(5)市卫生局

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正确实施医疗救急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伤病员的救治情况。

(6)市环保局

应急响应后,参与协调事故现场污染的环境监测工作,并参与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

(7)市交通局

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质;保障公路畅通。

(8)市物质集团

负责组织协调抢险物质。

(9)市气象局

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的天气监测、气象保障并提供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其它气象参数。

(10)市民政局

参与受灾人员生活安置,协助组织善后处理工作。

(11)葫芦岛供电公司

负责所辖供电范围内(不含用户单位内部自行供电部分)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做好供电工作。

(12)市建委

负责组织制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和办法,指导、协调全市各建筑单位建立完善应急组织和救援预案。

(13)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协助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工作。

2.2指挥部办公室

2.2.1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电话:3112114,传真:3990122),主任由市质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主要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事项;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市总指挥部报告特种设备重要情况并提出重要建议;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和恢复重建工作;受理事故报警;负责向市总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负责向省质监局报告事故情况。

2.3事故现场指挥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指挥部可下设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3.1事故现场指挥部组成

发生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实际,由市总指挥部决定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总指挥决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指挥长确定,主要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市总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特种设备救援专家组成。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2.3.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省、市政府的决策和指令;

(2)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及时向市总指挥部汇报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

(5)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确定危害介质性质及危害程度,并对危害介质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

(6)组织营救受灾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7)提出应急救援结束的建议。

2.3.3指挥长主要职责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4事故现场救援行动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需要,成立以下现场救援行动组:

(1)抢险救援组:由市公安局、消防局、专业救援单位等组成;负责抢险灭灾、应急救援等工作。

(2)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县(市)区政府、交通局等组成;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等工作。

(3)环境监测组:由市环保局、气象局组成;负责环境监测,确定监控区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市物资集团、交通局、葫芦岛供电公司和当地县(市)区政府等组成;负责物质保障、生活服务等工作。

(5)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负责,实施人员救护,医疗保障等工作。

(6)专家技术组:由市质监局、安监局、环保局及有关专家等组成;负责技术支持、方案咨询等工作。

(7)新闻报道组:由市政府办负责,实施事故新闻、应急公告发布工作。

(8)善后处理组:由市安监局、公安局、民政局、环保局和当地县(市)区政府等组成;负责现场处置、伤亡善后等工作。

3.预防预警

3.1预防预警体系

3.1.1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以检验检测机构为技术支撑,以基层政府(乡镇)、重要企业为基础,加强和完善协管员队伍建设,积极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动态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信息化网络。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义务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特种设备事故预警数据库建设。质监部门应利用质监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保障预警系统的信息传递及反馈准确、高效、快捷,设立并公布报警电话和电子信箱,逐步实现与110报警电话联网。

3.1.2事故预防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使用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1.3事故监测

3.1.3.1事故监测范围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重要部位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6)经定期检验确定为监控使用的特种设备。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1.3.2事故监测内容

(1)可能诱发特种设备安全的信息;

(2)涉及特种设备的重要设备、重点行业、重点场所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

(3)应急力量的组成和分布;应急设施、装备的种类、数量和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邻近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4)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所在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一旦掌握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征兆或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情况,应迅速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当地政府、质监、公安、安监部门报告。

事发地政府、质监部门及时采集现场信息,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及时将现场详细信息报告市总指挥部办公室。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的基本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报告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年月日时分);发生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涉及范围;发生事故的设备名称、类别、性质、原因;事故抢险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处理的事宜;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3.2.2预警信息发布

市总指挥部办公室应通过监测、预测、预案支持系统,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市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报刊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市级各级传媒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I级特大事故)、橙色(II级重大事故)、黄色(III级严重事故)和蓝色(IV级一般事故)来表示。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特种设备事故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出变更信息。

3.2.3事故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自救,防止事故蔓延。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及时报告。

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机关、质监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按有关规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必要时,报告市指挥中心给予支援。

4.1.2重大、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市总指挥部批准后由指挥部组织实施。必要时,报请省政府给予支援。

4.2报警

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总指挥部建立应急值班系统,值班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值班室(电话:3112114、3113479)和110、119报警服务台负责受理事故的报警,并按程序处警。

4.3一般响应程序

值班室和110、119报警服务台接警后,要立即将事故有关情况向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总指挥部、市政府应急总值班室报告;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性质及预案启动条件,提出启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市总指挥部批准,决定启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时,指挥部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确定指挥长,同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根据先期处置情况,目前事故状况和应急处置需要,立即研究制定和实施各种应急处置方案;成立若干现场救援行动组,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4应急救援

4.4.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积极进行事故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生产安全监督部门和公安部门应迅速赶到事故现场,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等进入事故危险区域,确因抢救伤员和财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品的必须做出标识,并负责拍照、录像和现场笔录,最大限度地保护好现场痕迹和物证。

4.4.2进入事故现场后,现场指挥部应视事故发展事态和已经造成的后果,立即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现场抢救。各职能部门应按照本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各施其职、密切合作,积极组织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有序地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1)应及时抢救受伤人员。由卫生部门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正确实施现场急救和安全转移伤员,尽最大可能地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损失。

(2)控制事故危险源,遏制事故扩大或再次发生。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立即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造成事故的危险源进行监测、检验和分析。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事故,组织建设部门了解设备使用状况,确定合理的救援技术处理方案;对于难以控制并不易尽快熄灭的火灾类事故,组织消防部门迅速灭火,防止事态继续扩大;对于有毒有害介质的事故,组织环保部门对事故现场危害程度进行科学预测,初步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对发生在人口稠密地区的事故,组织公安部门尽快调集工程抢救队与事故单位技术人员尽快控制危险源,制止事故继续蔓延。

(3)保障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及时清理事故现场,消除事故隐患,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参加救援抢险工作人员,应保证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装备安全可靠,保障事故救援专用车辆出入畅通。针对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严重危害的事故,现场指导协调组应组织事故发生单位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防止污染环境和危害蔓延。

4.5应急结束

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因素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经指挥部办公室提议,市总指挥部同意,并批准后结束。由市总指挥部委托现场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当地政府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环境监测

针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危害介质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环保部门应进行监测,提供处置意见,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处置,直至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5.3调查总结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由质监、安监和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调查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发生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相关人员责任;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市质监局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总结。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发地政府,对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课题,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

6.保障措施

6.1通讯保障

指挥部成员、技术专家、专业救援单位等有关人员和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并确保联络畅通。当有关人员联系电话号码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市总指挥部办公室进行调整。

6.2队伍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类型,组建相应的专业救援队伍,并为参加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

6.3其他保障

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需要提供涉及医疗卫生、交通运输、公共治安、资金物资、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能,确保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质监部门以及新闻媒体要向公众广泛开展特种设备事故预防知识的宣传,并公布报警电话。

各级政府、质监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以提高突发事故发生情况下的快速反应,及时营救,正确指导的能力。

7.2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质监部门应制定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计划,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演练前应当制订详细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根据演练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适当修订。不断完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突发情况下的救援预案,提高救援技术的科学性。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评估和应急演练。

7.3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制定应急预案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附则

8.1名词术语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故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8.2预案管理

8.2.1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遇有重大情况变化,即时修订。

8.2.2本预案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8.2.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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