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小开荒”纳入耕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小开荒”纳入耕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葫政办发〔2008〕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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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葫政办发〔2008〕23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小开荒”纳入耕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小开荒”纳入耕地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关于“小开荒”纳入耕地管理的意见
农村“小开荒”地是多年来存在并未正式纳入耕地管理的、零散的、低水平耕种的土地。把这部分“小开荒”地纳入耕地管理,是进一步加强农用地管理的需要,经必要的开发整治后,使其达到耕地标准,经济效益得以提高,在全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一补一”中将发挥重要作用,能够确保我市225907公顷耕地不减少。“小开荒”纳入耕地管理对于发展农村经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民收入也有重要意义。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有关会议精神,参考省内其它市的做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市2008年11月末前确认的“小开荒”纳入耕地管理。现对工作的具体实施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
一、“小开荒”纳入耕地管理的基本条件
1、“小开荒”纳入耕地管理的地块必须符合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为未利用地(以最后一次土地变更调查图件为准),而对应的土地为“小开荒”的;
3、经开发整理后能够达到耕地标准的,且面积在30亩左右的地块[30亩以下的由县(市)区组织实施];
4、乡(镇)政府及村集体组织同意、农民群众认可,无矛盾权属纠纷的地块。
二、“小开荒”纳入耕地管理的具体实施
1、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员对“小开荒”情况进行调查,将符合条件的地块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2、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对符合条件的地块进行初步确认。
3、对立项的地块由葫芦岛市征地服务站组织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测量、预算等。
4、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实施的项目,组织规划、设计并实施。
5、项目完成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进行初验,提请市国土资源局验收,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监察、农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织验收,市组织验收合格后备案。
6、验收合格后的“小开荒”耕地,经省国土厅复核后,正式纳入耕地管理,进入耕地储备库,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及时进行地类变更。
7、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小开荒”纳入耕地管理的部分前期工作及立项、验收、入库和土地用途变更;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和资金使用检查;市监察局负责项目的工作程序与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市农委负责各乡(镇)使用“小开荒”补助费进行设施农业和提高耕地生产条件等工程项目的技术指导。
三、补助资金及有关费用的拨付原则
1、已达到耕地标准的“小开荒”,旱地每亩1200元、水田每亩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该项补助费的90%拨付给相关乡(镇)财政,专项用于保护耕地、设施农业建设和提高耕地生产条件等投资;补助费的10%拨付给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专项用于农民宅基地等占补平衡所需开发耕地的投资。
2、项目所涉及的新增加的工程量,如土地平整、客土、新的开发面积,必要的配套设施等投资,按批准的项目设计预算全额拨款。
3、其它费用。按2800元/亩为取费基数,取费率:(1)前期工作费:基数×亩数×4.9%;(2)业主管理费:基数×亩数×2%;(3)竣工验收费:基数×亩数×3%。这些费用的具体分配比例和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4、补助资金及有关费用来源为耕地开垦费。资金的拨付程序,全市土地开发项目(小开荒)纳入耕地管理的地块由市国土资源局提供明细,市财政局按照市国土资源局提供明细,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地块所在的县(市)区财政局;按照文件的支付比例,拨付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和项目的乡(镇)政府;资金和费用必须按本文件要求按专款专用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1“小开荒”地不因纳入耕地管理而改变原农民承包或耕种使用现状。
2、项目的规划设计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规划设计在符合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从简。
3、邻近的两块以上“小开荒”地可作为一个项目处理。
4、“小开荒”纳入耕地管理后,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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