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淮政发〔2007〕1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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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8-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淮政发〔2007〕132号
为加快我市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
(一)清河区建成区;
(二)淮安经济开发区建成区;
(三)清浦区里运河以南、大运河以北全境,及大运河以南、淮海南路以西、枚皋路以北、韩侯大道以东所围区域。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燃料使用规定
(一)推广使用集中供热、热水直供,允许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二)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项目。现有的高污染燃料设施,除集中供热热源点和发电锅炉外,有关单位和业主应当按通告的要求予以拆除或限期整改。自2007年10月1日起,在划定的区域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凡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停止使用锅炉,改为集中供热;对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管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能整改到位的,予以关停。
四、对违反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的,或在规定时限后仍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强制拆除、关停意见,需要强制拆除的,由所在地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
五、市环保、质监、经贸委、安监、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个人和单位停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
淮阴区、楚州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和执行时间由两区政府自行制定。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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