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经营性土地出让成本中加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津政办发 115 号
颁布日期:2008-0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在经营性土地出让成本中加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通知

津政办发115号

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城投集团:

为支持地铁2、3号线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建设资金问

题,结合土地收购整理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

土地出让成本中增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规划环外环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

让的经营性土地,在土地出让成本中按照规划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00元的标准核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二、经营性土地在委托出让前,由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在土

地出让成本中核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土地出让收回成本后,

由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将该费用按规定划转市财政局,再由市财

政局拨付城投集团。城投集团设立专门账户,对使用情况定期接

受审计。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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