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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在经营性土地出让成本中加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津政办发 115 号 |
|---|---|
| 颁布日期:2008-01-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在经营性土地出让成本中加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通知
津政办发115号
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城投集团:
为支持地铁2、3号线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建设资金问
题,结合土地收购整理的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
土地出让成本中增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规划环外环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
让的经营性土地,在土地出让成本中按照规划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00元的标准核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二、经营性土地在委托出让前,由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在土
地出让成本中核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土地出让收回成本后,
由天津市土地整理中心将该费用按规定划转市财政局,再由市财
政局拨付城投集团。城投集团设立专门账户,对使用情况定期接
受审计。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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