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辽源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辽府办发〔2007〕19号
颁布日期:2007-08-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辽源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辽府办发〔2007〕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2007年辽源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2007年辽源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

(2007年8月29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07〕2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22号)要求,2007年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针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抓住影响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点领域,开展集中整治,强化市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推动全市市场经济秩序继续好转,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促进辽源市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的专项整治和监管工作

(一)大力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从源头抓起,强化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全过程的监管,严格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市场准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在种植养殖环节,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试点,实施产地环境安全评价和监控,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包装标识、市场准入等制度;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行为,全面禁止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

在生产加工环节,健全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体系,加强食品认证标志监督,强化食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严格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市场准入,健全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打击非法经营、添加有害化学物质和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为,集中整治小企业、小作坊,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格取缔乳制品、饮料等食品的无证生产行为。

在流通环节,完善食品交易和退出机制;加强进出口食品及动植物安全监管;加大对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小摊点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霉变、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行为。

在餐饮消费环节,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力度,在餐饮企业和集体食堂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改进对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餐馆的卫生监管,严厉查处非法采购和使用劣质食用油,违法使用添加剂和使用不合格调味品等行为。

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落实《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加强市场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全面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继续开展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围绕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四个环节,突出重点品种和重点地区,强化日常监管,全面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确保公众的用药安全。

严厉打击虚假申报行为,建立健全药品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全面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执行情况,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动态监管,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规范药品经营主体行为,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加快实施药品安全科技行动计划。

认真清理药品批准文号,重点清理1999年-2002年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品种,坚决淘汰安全性、有效性得不到保证的品种。同时,加快完善药品审评审批制度,科学制订药品标准,规范新药品、仿制药品的申报资料要求,坚决纠正药品注册申报秩序混乱、研制资料弄虚作假等问题。

(三)抓紧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通报和发布机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确保信息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恐慌。逐步实现对食品药品安全的动态监控,把各种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降至最低。加强宣传报道,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诚信守法的典型企业,提高公众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增强公众辨别能力。

二、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工作

(四)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力度。继续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加大打击力度。重点打击进出口、展会、定牌加工、商品交易市场、印刷出版等环节的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违法犯罪行为。要进一步强化执法,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开展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挂牌督办和联合督办跨地区、跨部门的大案要案。充分发挥省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及投诉网络机制的作用,强化其维权服务功能,加强案件的督办,提高依法维权服务水平。

(五)按照标本兼治的要求,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重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继续深入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和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工作。

(六)强化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和舆论宣传工作。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新闻工作者、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提高监管水平和技术水平,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和应对能力。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普法教育工作,以“4.26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为重点,利用各种渠道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七)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好多形式、多层面的对外宣传工作,建立定期新闻发布会制度。完善与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沟通协调机制,注重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

(八)继续打击虚假违法广告、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重点整治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农资等领域的虚假广告。加强对投资、招商、外贸、中介服务、汽车、商品房交易、出国劳务等重点领域和地方媒体、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重点媒介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类涉众型欺诈行为。

(九)规范医疗市场秩序,积极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要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地下黑血点、黑血站。重点查处无证行医、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以及出租、外包医疗科室的行为,规范医疗执业行为。

(十)建立健全反商业欺诈信息共享和预警机制。加强行业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衔接配合,针对各种商业欺诈的发案规律、作案手法和骗术类型,研究出台政策措施,增强打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坚持不懈地打击和查禁传销

(十一)完善“打控防”体系,集中力量查办涉及地区广、参与人员多以及诱骗学生、农民参加传销的大案要案,严惩传销组织策划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加强对网上传销的监控。严把直销市场准入关,依法规范直销行为,查处违规招募、违规培训、违规计酬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的行为。

五、统筹抓好其他专项整治

(十二)抓好农村市场整治。加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监管,重点整治小企业、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馆和食杂店。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渔机渔具等行为。继续开展毒鼠强等剧毒鼠药的清缴置换。全面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农村食品药品流通、监管、监督网络建设,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开展“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县”、“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和“公共卫生进农村”、“农村食品安全月”等活动。

(十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建材、汽车配件、成品油、烟草、烟机及零配件、酒类、化妆品等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遏制制售非法拼装车、“地条钢”、“黑心棉”等违法犯罪行为反弹的势头。严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事故责任追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十四)整顿土地、文化、建筑、房地产、旅游市场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银行、保险等金融领域的市场竞争行为,打击非法集资。打击网络炒汇、无真实性贸易背景资金流入等外汇领域欺诈行为,查处非法买卖外汇和违规收结汇等违法行为。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行为,整治非法境外期货和变相期货交易。惩治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做假账、账外经营等偷逃骗税违法行为。打击进出口货运渠道价格瞒骗以及加工贸易和减免税货物进口中的各类走私活动。开展化肥价格、医药价格、电力价格、涉农收费、涉企收费、教育收费等专项检查,查处价格、收费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十五)完善衔接配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线索通报、案件交接、联合办案、法律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完善有关执法单位之间、政府社会公众之间的工作平台。细化信息反馈、证据保全、案件移送等工作程序,提高衔接配合制度的法律效力。

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长效机制

(十六)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组织形式多样、贴近实际、惠及群众的诚信创建活动。继续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提高信用文化,增强信用理念,创造信用氛围。

(十七)加快诚信制度建设。以各部门的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结合部门执法需求,推动部门之间和地区之间市场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实现对失信行为的综合治理;扩大信用需求,促进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健全诚信自律机制。加快地方诚信体系建设。

八、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十八)围绕整规重点工作,组织好相关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舆论监督,揭穿各类骗局,及时公布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举报投诉的查办和举报奖励力度。充分发挥其自律维权和社会监督作用,制约侵权行为。

九、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十九)各县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建立起“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和难点,适时提出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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