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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文号:令1997年第85号 |
|---|---|
| 颁布日期:1997-1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吉政令第8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旅馆违反安全规定经指出不加改正的,公安机关可发出警告通知书或传唤负责人,限期改正。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构成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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