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4-06-18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吉政发20042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6-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吉政发[2004]2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精神,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为15%,由省、市州、县(市)分别从本级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提取,专款专用;省集中30%,从省级分成收入中直接提取,不另从市县集中;享受省政府土地出让金分成优惠政策的市州,省暂不集中;省级以上开发区(含省级开发区)、“十强镇”,省集中30%。
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管理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在财政基金预算中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按土地出让金入库进度提取和支出管理。此项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复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涝洼地、薄地等中低产田改造,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耕地质量和产出能力。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挤占挪用。
三、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监督
各地要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和使用的监督,保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及时足额划入专账,专款专用。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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