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7-1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当地县以上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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