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改制和搬迁调整中土地出让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1-05-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2001〕30号

关于企业改制和搬迁调整中土地出让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朝阳、南关、宽城、二道、绿园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全市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退出进程,依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非上市企业经批准,可将国家划拨给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及土地资产变现,其所得用于增资减债或结构调整”的精神和长发[200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改制企业有关土地出让金的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集体企业改制和搬迁调整时,土地出让金继续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二、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资金来源原则上由各资产经营公司(含授权集团)或企业自筹。

三、改制企业的土地出让金首先用于弥补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补缴和理顺劳动关系时经济补偿缺口;弥补后仍有剩余时,以剩余部分为基数,由财政提取30%,纳入结构调整专项帐户。

四、改制企业土地出让金即征即退政策持续到2002年底。

五、双阳区与各县(市)的有关政策由本级政府自行提出。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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