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资金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11-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收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资金的通知

泰政发〔2004〕210号

海陵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海陵区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办法》精神,决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征建设用地,除按规定缴足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外,征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资金”。征收标准为:经营性用地3万元/亩;工业、公益性用地1.5万元/亩。该项资金列入征地成本,实行谁用地、谁负担,经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上缴市财政,由市财政划入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的监督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转借,确保用于弥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缺口。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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