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泰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12-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泰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泰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第二条编制依据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工作原则
第二章事故分级
第五条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第六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第七条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第八条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第三章组织体系
第九条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第十条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一条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第十三条地方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四章监测、预警与报告
第十五条监测系统
第十六条预警系统
第十七条信息报告
第十八条通报制度
第十九条举报制度
第五章应急响应
第二十条分级响应
第二十一条应急响应措施
第二十二条信息发布
第二十三条应急结束
第六章后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善后处理
第二十五条总结评估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障
第二十七条队伍保障
第二十八条技术保障
第二十九条物资保障
第三十条通信保障
第三十一条资金保障
第三十二条演习演练
第三十三条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名词术语解释
第三十五条预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预案解释部门
第三十七条预案实施时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小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二条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家重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流通、消费等活动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众多人员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四条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遵循“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指导方针,进一步贯彻实施“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综合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群防群治、整合资源、依靠科学、及时反应、措施果断”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第五条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本省处置范围的;
(3)需要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第六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5)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6)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七条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市(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八条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街道),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但无人员死亡的;
(3)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章组织体系
第九条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据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需要,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启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
(4)负责发布与事故相关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第十条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主任由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是:
(1)贯彻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统一指挥、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督促各市(区)、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省食安委办、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根据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授权,向新闻机构发布或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
(6)完成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1)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公安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依法对等级食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2)市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等工作;
(3)市卫生局负责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4)泰州工商局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5)泰州质监局负责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会同海关等部门对进出口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6)市经贸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协调供应,负责屠宰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7)市粮食局负责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8)市盐务局负责食盐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9)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等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10)市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事发地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11)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察工作;
(12)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救援处理工作中失职、渎职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或责成有关部门作出处分决定;
(13)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落实及管理,并督促各(市)区财政部门加强应急救援资金的管理工作;
(14)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食品安全事故宣传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15)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6)泰州海关负责进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调查处理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本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一)事故调查组
由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农委、市经贸委、市卫生局、泰州工商局、泰州质监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参加,同时委派食品安全监察专员、食品安全专家参加。职责为: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评估事故影响,预测事故后果,提出事故防范意见;负责事故发生地的整改监督和督察工作。
(二)事故处理组
由市监察局和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职责为: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惩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等。
(三)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负责。职责为:迅速组织、协调医疗抢救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和采取控制食物中毒的措施。
(四)案件查办组
由市公安局和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职责为: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五)综合保障组
由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参加。职责为:负责事故发生地的社会安定,协助事故调查组、处理组、救治组、查办组开展工作和保障工作人员的生活;汇总信息,报告和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地方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的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市(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章监测、预警与报告
第十五条监测系统
全市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顺畅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通过日常监测和抽检,及时研究和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市农委发布或经授权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市卫生、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发布食品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信息。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第十六条预警系统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市有关部门和各市(区)上报的可能导致发生等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严重的可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信息报告
(一)事故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的市(区)人民政府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和有关部门。
(三)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义务报告人);
4.食品安全协管员、监督员和信息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四)事故报告要求
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应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初步判定病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事故的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信息。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阶段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同时提出对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意见。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十八条通报制度
(一)接到等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可能引发等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上报市人民政府的同时,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有关部门通报,对有蔓延趋势的还应责成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二)市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市有关部门发出《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通报意见,一般要求7日内反馈处理意见。
(1)农业种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农委负责查处;
(2)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泰州质监局负责查处;
(3)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泰州工商局负责查处;
(4)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卫生局负责查处;
(5)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由市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查处。
第十九条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根据监管环节将《食品安全事故投诉举报登记表》转市有关部门,市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投诉举报登记表》后,必须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一般要求5日内反馈结果。
对市有关部门公布、媒体披露、消费者投诉举报、领导批办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有关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出《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核查要求,应当明确核查事项及上报查处结果,一般要求5日内反馈结果。必要时应根据要求随时上报有关查办信息。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各有关单位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和《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后,要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查处结果。
第五章应急响应
第二十条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应急响应由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应急响应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当事故升级或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应急响应措施
(一)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响应
如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在本市,市及事故发生地所在的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市范围内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应急响应
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即转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始履行职责。立即启动相关工作小组,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各有关应急救援机构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和指导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参加救援。
(3)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初步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立即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必要时,可请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三)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初步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四)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时,应当上报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相应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
第二十二条信息发布
市、市(区)两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等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经省、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第二十三条应急结束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结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第六章后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善后处理
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参保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第二十五条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队伍保障
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食品安全专家及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条件的机构承担,负责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九条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通信保障
各级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各电信运营企业加强对通讯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第三十一条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二条演习演练
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指导各市(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市或区域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机制,并对演习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食品安全工作牵头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本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本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第三十三条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章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救治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名词术语解释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括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第三十五条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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