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收回北部滨水区国有水域渔业使用权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7-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镇江市收回北部滨水区国有水域渔业使用权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124号

京口区、润州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镇江市收回北部滨水区国有水域渔业使用权补偿安置政策》已经市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镇江市收回北部滨水区国有

水域渔业使用权补偿安置政策

为了科学利用长江水域资源,加强对城市、交通和水利等基础建设收回国有水域渔业使用权工作的规范管理,维护国家渔业资源所有权和渔业生产者、工程建设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北部滨水区建设工程的实施,参照《镇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北部滨水区建设工程范围(东至焦南闸,西至引航道,南至运粮河口、长江路、大东滩,北至焦西滩、焦山)内的渔民,在渔业水域(外江从镇扬汽渡至焦北滩尾,内江为北部滨水区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渔业水域)使用权被收回时,均按照本政策进行补偿安置。

第二条补偿安置对象包括专业捕捞渔民和非专业捕捞渔民。

(一)专业捕捞渔民是指持有省海洋与渔业局核发的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捕捞许可证(以下简称“三证”)的渔民。

(二)非专业捕捞渔民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二个条件的渔民:(1)具有本市户籍、2000年12月31日之前居住在北部滨水区建设工程所涉及到的渔业单位的渔民;(2)原来在北部滨水区建设工程所涉及渔业水域内从事过渔业捕捞并曾享受过渔业水域占用补偿分配的渔民。

凡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包括参照事业单位管理的)在编人员和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保养待遇的人员,均不属于补偿安置对象。

第三条对渔港等渔业设施的补偿,其标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结算。

对渔民的补偿包括渔具补偿、渔业水域补偿和安置补偿。(一)渔具补偿费,按照评估机构评估价给予补偿。(二)渔业水域使用补偿费,按照持“三证”的专业证,每证补偿2万元;持“三证”的临时证,每证补偿1万元。(三)安置补助费,参照《镇江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不满16周岁的人员,按每人6000元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到达就业年龄后,按照城镇新成长劳动力进行管理。其他人员按不同的年龄段,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由建设单位负责。

对陆上没有定居房的渔民,由建设单位提供拆迁安置房安置。具体办法由市渔业主管部门商润州、京口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各地应专项开展被收回国有水域渔业使用权渔民就业前的劳动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被收回国有水域渔业使用权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渔民,凭相关证明可免费参加一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岗位技能培训。其培训费用按每人1500元标准,由建设单位支付,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统一使用。

第五条润州区、京口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建设工程范围内需补偿安置的渔民进行登记、核对,对渔具数量按捕捞许可证进行核查,并进行公示。经公示五日后没有异义的,相关资料报市渔业主管部门,由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

第六条在收回国有水域渔业使用权时,建设单位应当分别与渔业单位、渔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市渔业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进行见证。协议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当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安置费。否则拥有该水域渔业使用权的单位和持有捕捞许可证的渔民,有权拒绝拆除渔业设施和定置作业渔具、交付渔业水域使用权;补偿安置费用按约定支付后,拥有该水域渔业使用权的单位和持有捕捞许可证的个人,不得拖延交付占用的渔业水域。

第七条专业捕捞渔民补偿安置后,渔业水域交付建设单位使用,由市渔业主管部门收回“三证”,今后补偿安置对象不得再从事捕捞作业。建设单位在施工和今后管理中,使用涉船、涉水工种人员的,应当优先考虑工程建设范围内渔民的从业。船网工具经评估收购后,建设单位不得再转卖给捕捞渔民。

第八条润州区、京口区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渔民补偿安置工作,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经向渔业单位和渔民公示,市农林、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本政策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在北部滨水区国有水域渔业使用权补偿安置工作结束后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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