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镇江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镇江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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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6-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印发镇江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7〕14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特制定《镇江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总体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镇江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专项行动总体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各地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行检查督查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安委会关于在全省开展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的通知》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当前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名单附后),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相应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6月底前,召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镇江新区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及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和《省安委会关于在全省开展重特大事故隐患普查的通知》;下发我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总体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各有关部门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下发指导意见。
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改阶段。7月2O日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防范和监控。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督促指导。
第三阶段:督促检查阶段。7月20日至7月31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对责任范围内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督查内容: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2.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3.企业重大危险源申报建档监控情况;4.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5.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6.企业安全培训工作开展情况;7.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情况;8.政府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
督促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各有关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领导将在8月上旬对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和市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抽)查。
第四阶段:迎检准备阶段。8月10日至9月20日,省安委会将组织由省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各省辖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国务院安委会将会同省安委会对全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隐患进行联合督查。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迎接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督查的准备工作。
第五阶段:“回头看”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第四季度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和地方政府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1.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指导意见,拟定和下发本地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方案和指导意见,明确时间要求、责任部门,突出重点,全面排查,以企业和单位为主,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进行督查和抽查,必要时邀请专家参加检查。
2.根据初步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对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分类、界定等级和汇总。
(二)安全生产隐患的报告。
安全生产隐患查找和整改登记表格及报告,须经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或市有关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
1.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和单位,是隐患治理和整改的责任主体,要制定隐患治理的方案,明确责任人、治理时间等。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及其部门,要加强对隐患治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督查部门和职责。对重大及其以上的隐患治理方案要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治理方案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2.重大及重大以上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政府和责任部门“挂牌”督办制度,定期召开督查会或现场办公会,检查治理进度和质量,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3.发现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特大隐患,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办法,在治理隐患的同时,明确防范责任和措施,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情况紧急时必须采取停产、停业的措施。
4.隐患治理结束后,要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重大及其以上的隐患经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并向上级政府报告要求撤销隐患备案。
附件:
镇江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亚平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顾大福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赵兴根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汤翔市经贸委副主任
张士元镇江海事局副局长
马玉根市公安局副局长
黄春年镇江工商局副局长
强南山市建设局副局长
谭浩俊市国资委副主任
缪纪银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郜大浩市交通局副局长
乐意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赵庆荣市卫生局副局长
余爱国市文化局副局长
赵珏市教育局副局长
吴青龙市水利局副局长
郭荣贵市农林局副局长
赵挺俊市农机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赵兴根兼任办公室主任,李瑞林、张勤、朱丹任副主任,韦玮、周国萍、吴键、卢华清、周解民为办公室成员,联系电话:5082117、508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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