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岭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08-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铁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铁政发[2003]24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铁岭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应急处理救援方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二OO三年八月十一日

铁岭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各类突发特大安全事故的紧急抢救和应急处理救援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尽可能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铁岭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预案》所称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非矿企业特大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特大火灾事故,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特大安全事故等。

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在公路和其他场所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事故。

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非矿企业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非矿山工业企业及建筑等其他行业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非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超过50人的设备安全事故。

特大交通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者重伤30人,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

特大火灾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第三条本《预案》的重点目标为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矿山、建筑、火灾、特种设备、道路交通和急性中毒事故等易发的地区、部门、行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类别事故按相关部门的规定及预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第四条本《预案》适用于铁岭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类型所有制的企业和个人。

适用的事故类别为: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煤矿,非煤矿山及其他非矿企业事故,交通运输,火灾,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急性中毒等。

本《预案》不适用于地震、水灾等自然灾害。

第二章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指挥机构

第五条特大事故应急处理救援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实行“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成立铁岭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左大光代市长

副总指挥:赵福祥副市长

王恩卿副市长

赵学明市政府秘书长

吕大海铁岭军分区副司令员

(二)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赵学明市政府秘书长

副主任:任久生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

王耀华市经贸委主任

刘我军市经贸委副主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局长

谷凤杰市公安局局长

王志仁市总工会副主席

指挥部及办公室成员:

朱玖山市政府副秘书长、铁岭经济开发区

管委会主任

杨雨杰市消防局局长

袁金田市环保局局长

艾云刚市卫生局局长

胡俊波市交通局局长

于波市公安局交巡警察支队支队长

赵双山市建委主任

张守君市技术监督局局长

何洪市通信分公司总经理

王天乙铁岭供电公司总经理

池明市气象局副局长

杨国富市武警支队支队长

刘立臣市民政局局长

郭智鑫市财政局局长

张行舟市保险公司总经理

刘非市教育局局长

陈秋江市监察局局长

高兴市人防办主任

王连生铁岭县县长

李德俊开原市市长

孙彪昌图县副县长

崔九非西丰县代县长

魏闻调兵山市市长

赵坤明银州区区长

梁淑芝清河区区长

吕海军辽宁煤矿监察局铁法办事处处长

苏占清市经贸委办公室主任

李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高贤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第七条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工作机构职责。

(一)指挥部职责:负责铁岭市《预案》的制定、修订;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组织实施和演练;检查督促做好特大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发生特大事故时,由总指挥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上级汇报和向友邻城市通报情况,必要时向当地驻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或协助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二)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铁岭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并在总指挥的领导下,协助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特大伤亡事故的综合协调、事故预防,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或协助事故调查;负责组织救援危险化学品、建筑、矿山及其他工业企业生产事故。

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等事故的组织救援,同时负责警戒保卫;消防部门负责迅速控制危害源,营救人员,扑灭火灾,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消除方案;交巡警察支队负责保障救援交通畅通,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负责交通事故的组织救援;治安部门负责组织安全警戒,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快速勘察检测队伍,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的性质及危害程度,并制定现场保护措施。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紧急救护预案》,组织、协调、监督救护工作,并组织快速检测,协同环保部门测定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对人员危害的程度;负责组建特大安全事故医疗救护队伍,配备各种抢救、防疫设施,接到救护指令后立即组织医疗和疾控等有关人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对受害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负责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负责组织水上交通事故救援。

市建委负责工程建设质量事故救援。

市技术监督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天然气管道)和特种设备等特大事故的技术鉴定和检测,并负责此类事故的救援工作。

市通信分公司等通讯部门负责组织快速通讯队伍,保障救援工作的通讯畅通,保证各相关部门的事故报告特号电话的建立和畅通。

铁岭供电公司负责特大事故的电力快速安全保障,避免发生衍生事故、扩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与特大事故有关的气象参数。

驻铁部队、武警支队在政府的组织协调下负责对特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善后处理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指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保险公司或其他部门负责。

第八条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权限及职责。

(一)有权调动相关部门负责人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在铁岭市行政区域内有权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能归还的应及时归还或给予适当补偿。

(三)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有权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四)根据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可以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五)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应立即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六)协助事故处理部门调查处理事故。

(七)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八)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九)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特大火灾事故的重点目标由市消防局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确定。各部门要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特大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发生各类特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相关部门,同时报告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其分别迅速转报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各相关部门必须设置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值班电话,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要配备手机并保证24小时开机。

第十二条下列事故报告电话应当向社会予以公布:

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电话:4847350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事故报告值班电话:2670011手机号码:13841068466(24小时开机)

医疗紧急救护电话:120

市卫生局特大事故救援值班电话:2812784(白天)、2825929(夜间)

第十三条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按照类别分别报告下述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报告市公安局。报警电话:110

危险化学品、建筑、矿山及其他工业企业事故: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报告电话:267001l手机号码:13841068466(24小时开机)

煤矿事故:报告省煤炭安全监察局铁法办事处。事故报告电话:6989373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事故报告电话:2804470、2824120

道路交通运输事故:报告市公安局交巡警察支队,道路运输和水上交通事故同时报告给市交通局。交巡警察支队事故报告电话:122;市交通局事故报告电话:2813010(周一至周五白天)、2813032(夜间、周六、周日)

火灾事故:报告市消防局。报警电话:119

建筑质量事故:报告市建委。事故报告电话:4840454

急性中毒事故:报告市卫生局。事故报告值班电话:2812784(白天)、2825929(夜间)

其他事故按照国家规定报告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其他相应部门。

第十四条特大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六)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七)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四章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救援

第十五条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立即进行现场保护。

(一)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接到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秘书长,由秘书长向分管市长报告,同时通知市公安局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

(二)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三)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等。

第十六条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市政府应急处理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报省政府。

第十七条在组织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救援工作中主要实行以下应急措施:

(一)公安、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建抢险救灾队,制定人员疏散措施、工作抢险措施,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人员疏散和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需要时可以请求驻军或武警支队给予事故抢救或支援。

(二)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组建医疗救护队,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三)公安、消防部门应当组建治安消防队,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火灾事故在组织人员灭火的同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重要物资的抢险工作,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电信等通讯部门负责组建通信联络队,保障救援工作的通讯畅通。

第十八条在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积极开展救援调度。市经贸委、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建后勤服务队,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和运输。

第十九条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第二十条对特大事故,要实行跟踪监督制度。

在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事故应急处理救援的同时,安委会办公室在接报后,必须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随时跟踪事故抢险救灾应急处理情况,监督各项工作的开展,并随时将情况上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五章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特大事故造成的受害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赔偿。

第二十二条对特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而引起的经济赔偿以及造成其他单位财产损失的赔偿由事故单位负责,应急救援中支援单位所耗费的费用和事故处理、医疗抢救、善后处理等费用,要由事故单位负责补偿。

第二十三条因事故造成损失巨大,事故单位无力赔偿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按照“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事故单位、政府及社会各界应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六章事故调查处理和审批结案

第二十五条按照事故类别,对特大事故要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指挥部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协助国家、省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负责上报事故应急救援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事故的审批结案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工作分别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监督落实。

第七章保障系统

第二十八条组织保障。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成立应急救援机构,在组织方面给予保障。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指挥部要督促各县(市)区政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重点目标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单位的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物资、技术、装备保障。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各相关部门要在物资、技术、装备方面给予保障。按照特大事故类别,市民政局、市经贸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各相关部门要随时做好应付突发事件的准备,在物资、技术、装备等方面给予保障(包括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现场勘察、检测及抢险救灾、事故调查等所需装备)。

第三十条人员保障。各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门必须有日常工作机构,有专人负责,各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必须安排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职能工作,并经常组织人员进行或参加各种演练和培训,保证突发事件时各类人员迅速到位。

第三十一条经费保障。各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日常工作机构所需物资、技术、装备资金和应急救援的日常工作经费,每年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政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重点目标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出相应切实可行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并报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预案》由铁岭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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