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津市刻字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作部分修改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0-08-24失效日期:1996-10-29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对《天津市刻字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作部分修改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的需要,决定对《天津市刻字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87〕152号)第十条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原规定“对违反本办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承制公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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