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用土地及撤村建居过程中户口“农转非”办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用土地及撤村建居过程中户口“农转非”办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08-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征用土地及撤村建居过程中户口“农转非”办理工作的通知(杭公治[2001]第122号)
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各区、县(市)土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用土地及撤村建居过程中户口的“农转非”办理,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令152号)及《关于在市区开展撤村建居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市委办(1998)126号)精神,现将我市征用土地及撤村建居过程中户口“农转非”办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一)《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被征地所在村的常住农业人口。
(二)市政府批准的撤村建居所在村的常住农业人口。
二、办理程序
(一)征地“农转非”的办理程序
1、市土地管理局依据市统计局提供的被征地村基本情况统计年报(每年按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下达征地“农转非”指标批文。
2、被征地村凭“农转非”指标批文,到杭州市征地拆迁办公室领取《杭州市建设征地就地安置人员“农转非”审批表》和《转移户籍关系通知单》。
3、被征地村按“农转非”指标批文核准的人数提供“农转非”人员详细名单并填写《杭州市建设征地就地安置人员“农转非”审批表》,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核对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确认系《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发布之日以前属被征地村的常住农业户口的,签署意见后并送市土地管理局审核。
4、市土地管理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随附以下材料送市公安局审批:
(1)《征地拆迁冻结通告》;
(2)征地“农转非”指标批文;
(3)《杭州市建设征地就地安置人员“农转非”审批表》;
(4)“农转非”人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市公安局审核后,在《杭州市国家建设征地就地安置人员“农转非”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户口登记机关凭审批同意意见及征地“农转非”人员户口簿办理户口“农转非”手续。
(二)撤村建居就地“农转非”的办理程序:
1、各区凭市政府撤村建居的批文出具《撤村建居就地农转非审批表》(一式四份)。
2、由所在地派出所核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对所列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后,出具全部“农转非”人员的户籍证明。
3、各区将《撤村建居就地农转非审批表》、《杭州市撤村建居就地农转非转移户籍关系人员通知单》汇总后送市土管局审核。
4、市土管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随附以下材料,送市公安局审批。
(1)市政府撤村建居的批文;
(2)《撤村建居就地农转非审批表》;
(3)《杭州市撤村建居就地农转非转移户籍关系人员通知单》;
(4)“农转非”人员的户籍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市公安局审核后分别在《撤村建居就地农转非审批表》、《杭州市撤村建居就地农转非转移户籍关系人员通知单》上签署审批意见。户口登记机关凭上述审批同意意见及撤村建居“农转非”人员户口簿办理户口“农转非”手续。
三、办理要求
(一)市土地管理局下达征地“农转非”指标批文,有效期为3个月。被征地村应严格按“农转非”指标批文所确定的人员数量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统一办理“农转非”手续。
(二)“农转非”指标批文下达后,市土地管理局即按其确定的标准,调整被征地村的年度统计表(将批准的征地面积和“农转非”人数从被征地村年度统计报表中一次性予以足额核减),再次征地时,不重复计算。
2001年8月1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