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本级改制企业划拨土地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市本级改制企业划拨土地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8-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嘉政办发〔2006〕102号
关于加强市本级改制企业划拨土地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改制企业土地使用方式,创造和谐、公平的企业竞争环境,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现就市本级改制企业的划拨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偿使用范围和年限
(一)市本级改制企业自新企业设立起,使用划拨土地3年以上的,应当办理划拨土地转出让或租赁使用手续。
(二)已列入市政府污染企业搬迁和城市规划改造范围以及市区二环以内的改制企业土地,按租赁方式使用,租赁期1年。每年视情况决定是否续租。
(三)各类土地出让最高年限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租赁土地最高年限不超过20年。
二、有偿使用费标准
(一)企业选择受让方式使用土地的,按评估确认地价的90%缴纳出让金。
(二)企业选择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按评估确认地价除以相应用途的法定最高土地出让年限确定应缴纳土地年租金,其计算公式为:
土地年租金=评估确认地价总额÷相应用途的法定土地最高出让年限
(三)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按转为出让土地时评估确认地价的90%缴纳出让金。
土地年租金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增幅最高不超过30%。
三、有偿使用办理程序
(一)改制企业可以根据情况自主选择划拨土地的有偿使用方式,但下列情况应按租赁方式使用:
1.市区二环以内的改制企业。
2.列入污染企业搬迁的。
3.列入城市规划改造范围的。
4.改制遗留问题处置有特殊规定的。
市区二环以外的改制企业选择划拨土地转出让方式的,应经改制企业原主管部门审查、南湖资产公司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其中原区属企业应报区政府同意。
(二)企业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应当持以下资料:
1.《改制企业划拨土地转有偿使用联系单》;
2.规划部门意见;
3.土地使用有关权属资料;
4.出让或租赁用地申请;
5.地价评估确认报告;
6.工商营业执照。
(三)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书。
(四)按合同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年租金。
(五)办理土地登记,并注明租金缴纳年限。
四、加强部门配合,切实做好改制企业划拨土地管理工作
(一)出让金和租金分别上缴市和区财政部门,其中市直管区域上缴市财政,其他按管辖范围分别上缴南湖、秀洲、嘉兴经济开发区财政。土地收益划入市南湖资产公司,优先用于补充对应企业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如有富余则用于统筹解决改制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遗留问题。土地收益划转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订。
(二)由市南湖资产公司负责编制改制企业划拨土地转有偿使用的名单目录,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审批后,核发《改制企业划拨土地转有偿使用联系单》,督促改制企业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支付有偿使用费。
(三)因长期亏损、停产等困难的改制企业,可以向原主管部门提出缓缴、减免申请,经原主管部门审查、南湖资产公司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予以缓缴、减免。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划拨土地有偿使用。本通知下发日期与有偿使用合同签订日期之间的土地使用期内的租金,必须由土地使用单位补缴。
(五)我市原有政策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省、市出台有关新的法规政策,按新法规政策执行。
五、其他
(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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