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1-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嘉政办发〔2006〕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市政府不再公布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及安置用房评估金额均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附属物、装修补偿金额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城市住宅及商业、办公用房拆迁评估一般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原因。

三、公益事业房屋、工业、仓储及其他房屋的拆迁,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四、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时间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复核结果。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后10日内向市规划建设局书面申请裁决。

五、有关拆迁评估单位的选择、估价时点的确定、评估结果的公示、纠纷的处理等其他问题,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如有关法律、法规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作出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七、2006年1月1日前已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地块不适用本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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