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新建住宅单位承担的中小学建设部分任务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新建住宅单位承担的中小学建设部分任务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7-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嘉政办发〔2007〕108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新建住宅单位承担的中小学建设部分任务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新建住宅单位承担的中小学建设部分任务经费落实到位,做到应收尽收、专款专用,市政府决定对市区新建住宅单位承担的中小学建设部分任务经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办法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嘉兴市区城市规划区(十个镇区除外)开发建设住宅楼,建设单位均应承担中小学建设部分任务,其建设经费统一由市规划建设局收取。
各区(含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以下同)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住宅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将核定的建筑面积以联系单的方式送报市规划建设局,市规划建设局按嘉政办发〔1999〕182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应的建设经费。各区规划管理部门收到市规划建设局的收费回执后,按规定发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对已开工建设但尚未承担部分建设任务经费的住宅建设项目,各区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规划竣工验收时,应要求建设单位补缴应承担的部分建设任务经费。各区规划管理部门收到市规划建设局的收费回执后,按规定办理项目规划竣工验收的相关手续。
三、对已竣工验收但尚未承担部分建设任务经费的住宅建设项目,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核发土地证时,要求建设单位补缴应承担的部分建设任务经费。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到市规划建设局的收费回执后按规定办理土地证的核发手续。
四、新建住宅单位承担的中小学部分建设任务经费,统一缴入中小学代建费银行专户,该账户由市教育局统一管理。
五、各区收取的中小学建设部分任务经费原则上由各区使用,市教育局根据各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将该区范围内上缴的经费按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返还给各区,专款用于市区中小学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
六、新建住宅单位如需减免其承担中小学部分建设部分任务经费的,按嘉政办发〔1999〕182号文件执行。各区在今年8月底之前对欠缴、缓缴中小学建设部分任务经费作一次认真的清理,按时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
七、市审计局对新建住宅单位承担的中小学部分建设任务经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八、本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实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