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2005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咸宁市2005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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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07-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咸政办发[2005]50号
关于印发咸宁市2005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咸宁市2005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咸宁市2005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05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05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提高对环保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对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组建工作专班,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主管负责同志牵头挂帅,切实组织好此次环保专项行动。各地要结合部门职责,加强对环境违法案件的协调处理,凡涉及到相关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各部门间要加强联动,强化联合执法,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与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制定环保专项行动宣传工作方案。市政府成立以彭辉银副市长为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并在市环保局设立办公室,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协调及日常工作。
二、工作重点
2005年度我市环保专项行动的整治重点:一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饮用水源地污染、城市大气污染和噪声扰民等突出问题;二是钢铁、电解铝、水泥、造纸、化工、啤酒酿造等重点行业及“十五小”、“新五小”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三是通城、崇阳、赤壁三县市小钒厂和赤壁、咸安的小麻纺脱胶厂扎堆连片污染环境的整治问题;四是对已清查登记的放射性废源尚未移送省废源库贮存的问题;五是部分建设项目不执行“环评”、“三同时”制度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要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较大的重大环境突出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限期解决,并向社会公布督办事项和解决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在省环保局、省监察厅前期挂牌督办的咸宁市精华苎麻纺织有限公司违法案件的基础上,举一反三,对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环境污染问题作进一步梳理,适时列出挂牌督办案件名单。各县、市、区也要挂牌督办一批辖区内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并将解决情况作为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二)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检查和整治。各县、市、区要组织力量对乡(镇)以上居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水源保护区内的各类污染源进行排查,依法严肃查处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各类违法排污行为。市城区、赤壁市城区(20万人以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分别由市环境监测站、赤壁市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市环保局汇总上报省环保局;各县市区城镇、乡镇、集镇居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由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报市环保局汇总并建立档案。发现威胁饮用水质安全的环境违法问题,由市环保局重点查处。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监督管理,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制定具体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三)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和噪声扰民问题。各地要对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和各类噪声污染进行集中整治,全面实施监控,加强日常监管,加大现场执法力度,为城市居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四)全面清理2003年以来的建设项目。各地要对2003年以来的建设项目逐个进行清理,根据审批权限,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建设项目进行查处。凡未执行环境影响审批制度的项目,开工的要责令停建;已投产的要责令停产,并限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一律责令停产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于查处不到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大力惩治违法排污企业。要综合运行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坚决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要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对长期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或关闭。对“十五小”、“新五小”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要立即关停取缔。出现连片反弹的,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制定时间表,限期整改到位。凡整改不到位的,由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立案查处,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再次出现连片反弹的地区,由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立案查处,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责任。
(六)加大放射源管理力度。继续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对已清查出的废源要根据有关规定强制收缴移送省废源库统一贮存,消除安全隐患;对擅自贮藏废源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纠正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地方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出台的涉及环境保护的各类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符的要立即纠正。对拒不纠正的,上一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予以公开曝光,并按照中纪委、监察部的要求和省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八)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各地要加强上下协调,各县(市、区)每周要上报一次辖区内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时完成专项行动各种报表的填报工作,不得瞒报、乱报、虚报。
四、行动安排
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2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于8月1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1日至8月1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2003年和2004年挂牌督办的问题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确定第一批挂牌督办的企业名单于8月1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8月10日—10月10日)。各县市区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并在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确定第二批挂牌督办名单,并于8月25日前将第一批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和第二批挂牌督办名单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份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督办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并通报各地工作情况。
(四)总结阶段(10月11日—11月2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次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于10月25日前将《2005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三年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及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考评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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