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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在国企改革中严格执行省政府有关征地补偿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12-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在国企改革中严格执行省政府有关征地补偿政策的通知荆政办发〔2005〕68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精神,顺利推进国企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鄂政发〔2005〕11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指自2005年4月1日以后新增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文件明确规定“在此之前批准的征地项目,按经批准的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因此在2005年4月1日前已依法给予征地补偿费用的项目,不执行鄂政发〔2005〕11号文件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二、2005年4月1日前企业征地后获得征地安置补偿费,并由企业招工进厂的工人,根据当时《土地管理法》规定,他们的身份已由农民转为城市居民身份,属国家企业职工。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他们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现提出征地补偿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三、在国企改革中擅自向本企业部分职工(指原被征地后招工进厂的农民,现为企业工人)发放征地补偿费的,属违规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已发放的资金予以收回,主要决策人要作出深刻检讨并说明情况。市国企改革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其发放资金来源予以清查。
四、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鄂政发〔2005〕11号文件精神,正确理解征地补偿政策,坚持在政策范围内妥善安置职工,维护政策的严肃性。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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