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8-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

娄政办发〔2004〕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市属以上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考虑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我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再一次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事关经济发展,事关社会稳定,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也极为关注。今年,省委、省政府把“依法解决失地农民和城镇拆迁户的补偿、安置问题”作为8件实事之一,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市政府反复强调,要高度重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并对做好这项工作作了安排部署。市政府办公室于今年4月份下发了《关于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娄政办明电〔2004〕55号),并责成市国土资源局印发了《娄底市征地补偿安置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依法解决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问题的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及《娄底市征地拆迁安置实施程序》。这些文件,各地必须积极贯彻执行,并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坚决兑现拖欠被征地群众的“三费”

目前,一些县(市、区)部分项目存在拖欠“三费”(即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问题,个别地方问题还比较突出。对此,各地各有关单位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千方百计筹措经费,于2004年9月30日前将拖欠的经费支付到被征地农民手中,绝不允许打白条,也绝不允许搞各种形式的“转移支付”欺骗被征地农民。逾期未支付到位的,将停止所在县(市、区)2005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三、严格补偿标准

(一)2003年11月1日以前征用土地,已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并已履行全部法律程序的,按娄署发〔1995〕39号文件执行。

(二)2003年11月1日前已征用土地,但还未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区别情况对待:征地单位已履行所有法律程序,因被征地村组或个人以多种不正当理由拒不腾地的,按娄署发〔1995〕39号文件执行;征地单位未完全履行法律程序,有关工作不到位而未实施补偿的,按娄政发〔2003〕28号、29号文件执行。

(三)2003年11月1日以后征用的土地,一律按娄政发〔2003〕28号、29号文件执行。

四、完善征地程序

(一)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程序进行征地,确保被征地方的合法权益。

(二)2003年11月1日以前所征用土地,不论是公告制征地还是协议制征地,只要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款项足额支付到位,各方协议均已经签字生效,征用土地一律有效。

(三)2003年11月1日以后征用土地的,要严格按程序征地。2004年5月1日以后的土地征用,应履行听证制度,严格依法行政。

五、全力维护稳定

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是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当前,我市因征地拆迁而引发的上访案件有上升趋势,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把上访上升的势头降下来,为维护稳定做出贡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把因征地补偿安置引发的上访案件进行认真清理,分个案进行解释说明和疏导,要把法律政策讲明白、讲清楚,让涉访群众讲大局、明事理,进而有效地遏止上访势头;各级各部门单位一把手要负总责,全力维护稳定,问题出在哪里,就由哪一级解决,不允许把矛盾上交,不允许部门之间互相推诿。对无理取闹、反复解释说明不听的极少数人,要进行训诫;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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