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1998-01-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997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将《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搞非农建设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并处被毁坏耕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正,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199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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