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11-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1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1994年以来,我区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开展了以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为主要内容的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为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农户没有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有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工作人员代签;有的地方没有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最新式样换发、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填写不规范,地块四邻界址不清;有的地方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随意调整、收回或流转农民的承包地;农户之间自行互换、流转承包地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扎实推进。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维护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律赋予农民承包经营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必须依法维护。对外出务工的农民,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充分尊重和保障。承包期内,对出嫁、人赘并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农民,以及离异、丧偶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农民,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其承包地被发包方收回的,应依法落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害他们应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在二轮承包后迁移户口的农民,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校或待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农村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劳动改造和劳动教养人员、没有由乡村集体供养的农村“五保户”,享有平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依法维护他们的权益。
必须坚决纠正随意调整农户承包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定不移地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土地承包期为30年的规定,任何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土地承包期,更不能在规定的30年土地承包期内随意调整农户承包地。确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况需要对个别农户的承包地作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批准。
二、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完善和经营权证的核发、补发和换发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依法确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各地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做好核发、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工作。对没有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只签订了表格式合同的,要补签或重新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各地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开展二轮土地承包,手续基本完善,但已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印章的,县级人民政府要为承包方在证书上加盖印章;对至今未发放或已发放但不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级人民政府要安排经费统一制作换发现行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已经遗失、损毁的,应尽快补发。换发、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得改变原承包合同起止日期,不得借机调整土地。
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等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配置专用的档案柜,明确专人管理。要指导并帮助村民委员会做好承包方案、会议记录、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要将各乡(镇)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资料输入电脑,建立健全乡(镇)与县(市、区)联网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村民委员会要建立土地承包管理专用台账。
三、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
(一)加强对流转行为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或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其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以确保耕地的复耕能力。承包农户需要以转让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事先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流转;以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集体经营项目和“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通过承包、租赁和拍卖等形式流转,受让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加强对流转合同(协议)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协议)。流转合同(协议)应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流转合同(协议)由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等取得的“四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协议),应到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涉及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权变更和登记手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代替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协议)。流转双方不得单方面变更、中止流转合同(协议)。
(三)加强对流转资金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侵占农户承包地流转收益。土地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的兑现方式,应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对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土地流转收益,应当考虑物价变动和承包方的土地改造投入因素,分期确定。集体经营项目和“四荒”土地流转所得资金,可实行“村有乡管”,由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代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决定使用,主要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生产性项目和公益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
四、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一)明确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林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管理制度,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机构,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土地承包合同签订、鉴证、档案管理、承包纠纷调解,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检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履行土地承包合同情况等工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要依法及时调处土地承包纠纷。
(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执法监督机制。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要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各级监察机关要配合同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纠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农村土地承包部门协同管理机制。国家征收、征用和集体占用农户承包土地,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终止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做好土地征收及其后续工作。监察、国土资源、信访等部门及妇联等组织在履行职责时,凡涉及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事项,要与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及时沟通信息,共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对双方不愿意接受协商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纠纷进行仲裁;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人员必须经自治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仲裁员资格证,凭证上岗;纠纷调解人员由市、县(市、区)组织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人员的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及时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妥善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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