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再次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扶持政策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再次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扶持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桂政办发〔2008〕36号 |
|---|---|
| 颁布日期:2008-04-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再次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扶持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再次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扶持政策的通知》(发改农经〔2008〕75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再次搬迁的大中型
水库农村移民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改农经〔2008〕7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期,我们了解到一些地方对于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期内再次搬迁农村移民的扶持期限存在不同的理解。为避免因政策不一致引发攀比,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再次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扶持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于已纳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范围的农村移民,在扶持期内,如因水库续建、扩建、改建或修建其他大中型水库再次搬迁,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纳入新(改、扩、续)建工程后期扶持范围,原已享有的后期扶持政策不再保留。
关于再次搬迁移民的后期扶持政策,扶持对象为再次搬迁时的原迁人口,扶持期限为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再扶持20年,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二、对于已纳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范围的农村移民,如因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等实施搬迁,仍按原已享有的后期扶持政策执行,扶持对象、扶持期限、扶持方式不变。对于未纳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范围的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等搬迁人口,不能核定为后期扶持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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