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4-06-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桂政办发[2004]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l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狠抓贯彻落实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当前,我区一些地方同样存在土地承包纠纷,有的甚至还很严重,已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国办发明电[2004]2l号文件是指导各地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性,正确把握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则,围绕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严格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认真处理好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的遗留问题、切实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的领导5个方面的工作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村稳定。

二、高度重视,及时认真做好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后续工作

做好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是稳定和完善党的农村政策的重要体现。各地级市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未开展或未完成二轮延包的地方,必须及时、认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完成延包工作,确保二轮延包不留死角,依法确权、确地到户。对已进行二轮延包而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合同签订不规范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补签和完善;对已签订合同而未填发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印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已填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规范的,必须按照自治区农业厅统一制定并统一编号的证书式样进行印制、填发和换发。

三、严格监督,规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当前,我区一些地方以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为由,违背农民意愿,圈占农户承包地,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引发农民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各地要加强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做法。凡是进行规模性农业生产、开发,需占用农户承包地的,必须根据农民的意愿,由被占地农户与开发者依法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流转合同由乡村集体统一组织办理的,也必须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统一组织农户与开发者依法签订。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做到一户一合同,禁止在农户不自愿或不知情的情况下代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及其支付方式由转出农户与受转方协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对强迫农民流转承包的土地,侵害农户承包经营权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流转合同无效,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受转方和有关责任人必须恢复土地原貌,并退还原承包农户继续经营。农户之间为方便耕作互换或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及时修订承包合同,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四、加强领导,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的领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解决本地土地承包纠纷的具体工作措施。对有具体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处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纠纷,必须坚决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调处;对没有具体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处理依据的,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本精神,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要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裁决力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机构,村民委员会要设立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要及时调查处理,不能推诿,不能久拖不决,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对因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处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将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04]21号文件及本通知精神的情况于2004年11月30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于2004年年底以前组织力量对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通报全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六月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出现了多年未有的好形势。但是在农民耕种土地积极性高涨的同时,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土地承包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妥善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性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目前一些地方出现的土地承包纠纷,实际上是没有贯彻落实好党的农村政策、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的反映。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农村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任务;是贯彻当前中央关于农业和粮食工作各项决策,保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积极性的重要基础,对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农业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二、正确把握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本依据。对法律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坚决按规定执行。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要认真落实二轮延包政策。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延包没有完成的地方,必须及时认真组织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确权、确地到户。对没有具体法规为处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纠纷,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民主协商、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探索处理方式,妥善化解矛盾。

三、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四、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

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对农户所欠税费,应列明债权债务,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清理乡村债务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五、严格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

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剥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做法。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擅自截留、扣缴流转收益的行为应予查处并退还款项。乡村组织应将被强迫流转的承包地归还原承包农户,由其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流转。各地不得为租赁土地的企业和大户利益,而侵犯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

六、认真处理好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的遗留问题

近几年,一些地方和企业大量违法圈占平原农田造林,不少农户的承包地被强迫用于植树,不仅基本农田遭到破坏,而且农民生计也受到了影响。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精神,对本地区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市、县、乡(镇)政府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与企业签订的承包、租赁或提供农民集体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植树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应予废止。林业部门不得颁发林权证,已颁发的要立即收回并注销。已经植树的,当地政府应做好工作,限期将其移植至非基本农田;在规定期限不能移植的,允许农民拔树种田。对企业没有与农户直接签订合同占用农户承包的非基本农田植树的,应由企业与农民协商是否继续种树。农户不愿意种树的,可比照基本农田植树的处理办法办理。对大量圈占基本农田造林的地区和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追究责任。

七、切实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的领导

各地政府要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领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具体工作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组要切实承担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责任。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加大对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力度。各地政府及其信访部门要全力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消除对立情绪,坚决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要及时调处解决,不能推诿,不能久拖不决,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对因违反政策法律和处理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努力巩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好形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指导本地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抓紧进行工作部署。

国务院办公厅

200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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