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改列入市级重点监督的10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市政办〔2007〕39号
颁布日期:2007-04-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办〔2007〕39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改列入市级重点监督的10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示(桂安委字〔2004〕97号)精神,按照“深查隐患抓整改”的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隐患,保障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和经济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将2007年排查的10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列入市级重点监督整改对象。现将隐患整改事项通知如下:

一、10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及整改工作要求

(一)灵川八里街段架空输电线路占道隐患

隐患情况:输电线杆占道,易发交通事故

整改要求:输电线路迁移

整改责任单位:灵川县人民政府、桂林供电局、市市政局

整改责任人:孔德有、党广平、唐标文

整改期限:2007年08月30日

整改督查单位: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交警支队

(二)西环路职工大学路口交通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1.东西南北交通流量大,无信号灯控制;

2.通行能力差,交通突出点多,易发道路交通事故。

整改要求:1.改造、渠化路口;

2.增设信号灯控制路口交通。

整改责任单位:象山区政府、市市政局

整改责任人:黄福喜、唐标文

整改期限:2007年11月30日

整改督查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安监局

(三)中心广场地下商业街消防隐患

隐患情况:占道经营,堵塞逃生通道

整改要求:清除占道经营、保持通道畅通

整改责任单位:桂林嘉信国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整改责任人:赵玉森

整改期限:2007年08月30日

整改督查单位:秀峰区政府、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工商局

(四)国道321线595公里+300米丁字路口处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交通事故多发地段

整改要求:路口南北增设限速标志(40公里)、增设事故警示牌

整改责任单位:桂林公路局、雁山区政府

整改责任人:蒋继红、杨思情

整改期限:2007年09月30日

整改督查单位: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交警支队

(五)中山北路道路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人、车无序混行,事故多发地段

整改要求:增设物理隔离带

整改责任单位:中山路置业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叠彩区政府

整改责任人:王冬梅、廖桂生

整改期限:2007年11月30日

整改督查单位: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交警支队

(六)桂林五金交电化工总公司平山仓库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该仓库1972年投入使用,占地400亩,储存近亿元商品,由于近几年周边开发,用水大幅增加,严重制约仓库消防用水。

整改要求:更换大口径供水管道,确保仓库消防用水。

整改责任单位:五交化工公司

整改责任人:陈福星

整改期限:2007年09月30日

整改督查单位:市商务局、市市政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七)灵川县青狮潭库区水上交通隐患

隐患情况:1.库区内旅游船舶证书未年检,持过期证件营运;

2.存在船员无证驾船现象;

3.库区圩客船超载,易造成群死群伤。

整改要求:1.制定青狮潭库区船舶营运管理办法及事故应急预案

2.按照规定和要求对库区现有船舶进行检验,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

3.制定禁止圩客船超载方案,落实安全责任制。

整改责任单位:灵川县政府、市交通局、桂林海事局

整改责任人:孔德有、刘克新、陈筱

整改期限:2007年11月30日

整改督查单位:市安监局、市监察局

(八)国道321线601公里+400米至602公里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旅专路口,视线不良、车速过快、往南车辆左转易发生交通事故

整改要求:增设左转限速(30公里)牌、易发事故警示标志、增划人行斑马线

整改责任单位:桂林公路局、雁山区政府

整改责任人:蒋继红、杨思情

整改期限:2007年8月30日

整改督查单位:市安监局、市公安交警支队

(九)中山北路、环城东路(虞山桥东头至三里店大圆盘)、机场路道路通行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人、车流量大、灯光昏暗、夜间通行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整改要求:更换改善照明设施,修剪遮挡光线的绿化树木

整改责任单位:桂林市路灯管理处、市市政局

整改责任人:经有新、唐标文

整改期限:2007年10月30日

整改督查单位: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交警支队

(十)全州县省道201线38公里至40公里处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坡陡、坡长、事故多发地段

整改要求:改善道路状况,增设交通安全警示、防护设施

整改责任单位:全州县政府、桂林公路局

整改责任人:贺志刚、蒋继红

整改期限:2007年11月30日

整改督查单位: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交警支队

二、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做好安全隐患的整改和督查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单位要对列入市级重点监督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分类,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行业管理”的原则,制定出防止事故发生的应急处理预案和整改方案,实行定人、定措施、定期限整改,并对隐患整改情况实行动态监管、跟踪督查和报告制度。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以确保我市经济建设有一个良好的安全环境。同时,各县区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参照市里的做法,结合各自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确定10项左右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列为本辖区重点监督的整改对象,并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当年完成整改任务,以此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稳定发展,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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