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改列入市级重点监督的10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改列入市级重点监督的10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政办〔2007〕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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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4-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办〔2007〕39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改列入市级重点监督的10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示(桂安委字〔2004〕97号)精神,按照“深查隐患抓整改”的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隐患,保障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和经济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将2007年排查的10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列入市级重点监督整改对象。现将隐患整改事项通知如下:
一、10项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及整改工作要求
(一)灵川八里街段架空输电线路占道隐患
隐患情况:输电线杆占道,易发交通事故
整改要求:输电线路迁移
整改责任单位:灵川县人民政府、桂林供电局、市市政局
整改责任人:孔德有、党广平、唐标文
整改期限:2007年08月30日
整改督查单位: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交警支队
(二)西环路职工大学路口交通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1.东西南北交通流量大,无信号灯控制;
2.通行能力差,交通突出点多,易发道路交通事故。
整改要求:1.改造、渠化路口;
2.增设信号灯控制路口交通。
整改责任单位:象山区政府、市市政局
整改责任人:黄福喜、唐标文
整改期限:2007年11月30日
整改督查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安监局
(三)中心广场地下商业街消防隐患
隐患情况:占道经营,堵塞逃生通道
整改要求:清除占道经营、保持通道畅通
整改责任单位:桂林嘉信国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整改责任人:赵玉森
整改期限:2007年08月30日
整改督查单位:秀峰区政府、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工商局
(四)国道321线595公里+300米丁字路口处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交通事故多发地段
整改要求:路口南北增设限速标志(40公里)、增设事故警示牌
整改责任单位:桂林公路局、雁山区政府
整改责任人:蒋继红、杨思情
整改期限:2007年09月30日
整改督查单位: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交警支队
(五)中山北路道路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人、车无序混行,事故多发地段
整改要求:增设物理隔离带
整改责任单位:中山路置业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叠彩区政府
整改责任人:王冬梅、廖桂生
整改期限:2007年11月30日
整改督查单位: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交警支队
(六)桂林五金交电化工总公司平山仓库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该仓库1972年投入使用,占地400亩,储存近亿元商品,由于近几年周边开发,用水大幅增加,严重制约仓库消防用水。
整改要求:更换大口径供水管道,确保仓库消防用水。
整改责任单位:五交化工公司
整改责任人:陈福星
整改期限:2007年09月30日
整改督查单位:市商务局、市市政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七)灵川县青狮潭库区水上交通隐患
隐患情况:1.库区内旅游船舶证书未年检,持过期证件营运;
2.存在船员无证驾船现象;
3.库区圩客船超载,易造成群死群伤。
整改要求:1.制定青狮潭库区船舶营运管理办法及事故应急预案
2.按照规定和要求对库区现有船舶进行检验,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
3.制定禁止圩客船超载方案,落实安全责任制。
整改责任单位:灵川县政府、市交通局、桂林海事局
整改责任人:孔德有、刘克新、陈筱
整改期限:2007年11月30日
整改督查单位:市安监局、市监察局
(八)国道321线601公里+400米至602公里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旅专路口,视线不良、车速过快、往南车辆左转易发生交通事故
整改要求:增设左转限速(30公里)牌、易发事故警示标志、增划人行斑马线
整改责任单位:桂林公路局、雁山区政府
整改责任人:蒋继红、杨思情
整改期限:2007年8月30日
整改督查单位:市安监局、市公安交警支队
(九)中山北路、环城东路(虞山桥东头至三里店大圆盘)、机场路道路通行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人、车流量大、灯光昏暗、夜间通行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整改要求:更换改善照明设施,修剪遮挡光线的绿化树木
整改责任单位:桂林市路灯管理处、市市政局
整改责任人:经有新、唐标文
整改期限:2007年10月30日
整改督查单位: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交警支队
(十)全州县省道201线38公里至40公里处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坡陡、坡长、事故多发地段
整改要求:改善道路状况,增设交通安全警示、防护设施
整改责任单位:全州县政府、桂林公路局
整改责任人:贺志刚、蒋继红
整改期限:2007年11月30日
整改督查单位: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交警支队
二、落实整改责任,切实做好安全隐患的整改和督查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单位要对列入市级重点监督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分类,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行业管理”的原则,制定出防止事故发生的应急处理预案和整改方案,实行定人、定措施、定期限整改,并对隐患整改情况实行动态监管、跟踪督查和报告制度。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以确保我市经济建设有一个良好的安全环境。同时,各县区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参照市里的做法,结合各自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确定10项左右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列为本辖区重点监督的整改对象,并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当年完成整改任务,以此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稳定发展,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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