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市政办〔2007〕69号
颁布日期:2007-05-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办〔2007〕69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意见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十日

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

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意见

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0﹞36号)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2003﹞162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已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为充分发挥该系统的作用,及时准确采集印章信息,高度共享信息资源,现就全市推广使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印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凭证。长期以来,由于制作工艺简单,加之管理手段落后,印章被违法犯罪分子伪造利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有的甚至造成严重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为更加有效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利用伪造印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将传统印章管理提升为信息化管理,高度共享印章信息,公安部于2000年3月18日颁布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要求从2000年4月1日起,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名章等所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都必须按《标准》制作,纳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各单位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广泛宣传,积极引导用章单位和个人从维护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积极推动《标准》印章的普及制作。各级领导特别是各职能部门,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此项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的工作得以高效、稳步落实。

二、加强协作,齐抓共管

各部门要本着“信息共享、服务社会”的原则,互相支持,搞好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检查督促有关印章入网情况,积极促进和推动印章管理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公安机关要根据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抓好全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在认真搞好宣传和协调有关部门工作的基础,要针对当前制贩假公章、假发票、假证件、假文凭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及时发现、清理和取缔街头、路边流动非法刻印摊点,严厉查处兜售假发票、假证件和在公共场所张贴制贩假印章广告牌的违法人员,坚决捣毁制贩假印章窝点。

(二)工商部门在进行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开业、换照等业务时,告知企业、个体工商户到公安部门办理印章入网手续,强化印章信息入网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对全市印章业进行清理整顿,对不能制作《标准》印章、并未能将印章信息上载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取消刻制公章业务(开展公章刻制业务,必须经自治区公安厅审批)。

(三)税务机关对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

公安部门、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交换信息,共同促进对纳税人财务、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管理。

(四)民政部门要督促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更换其使用符合《标准》的印章。要在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和年检时告知其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印章。农村基层组织的印章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造册,统一申报,统一刻制,统一发放。

三、规范管理,严肃纪律

(一)各用章单位和个人更换或新刻制应纳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印章,都必须到公安机关审批。凡未给公安机关审批,未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点刻制而私自刻制的印章,均属非法印章,公安部门不提供真伪鉴别、鉴定。

(二)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承制须纳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印章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各用章单位和个人刻制应纳入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印章,而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刻制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规予以处罚。

(四)各相关责任部门的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条例和规定,严禁参与印章经营活动,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此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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