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桂林市外挂车辆转籍桂林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市政办〔2007〕114号
颁布日期:2007-06-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办〔2007〕11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桂林市外挂车辆转籍桂林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交通局等五部门《关于桂林市外挂车辆转籍桂林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桂林市外挂车辆转籍桂林

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

市交通局市农机化管理中心市公安局

市工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精神,按照全国开展外挂车辆治理整顿的部署和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为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2007年5月28日下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付强副局长在市政府三楼第二会议室主持召开了关于我市外挂车辆转籍桂林有关问题协调会议,市交通局、市农机化管理中心、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会上,市交通局、市农机化管理中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领导分别汇报了我市车辆在外省入户的情况以及就有关问题向上级主管机关汇报和请示的情况,同时就这类车辆转回我市入户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达成了一致意见。会议纪要如下:

一、我市现有外挂车辆转回入户的原则

对我市现有外挂车辆转回本市入户,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已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目录和公安交警车辆光盘的车辆,由市公安局交警部门接收入户。

(二)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目录和公安交警车辆光盘的拖拉机,暂由农机部门办理车辆入户。今后有政策规定的,按上级政策规定作调整。

二、营造我市外挂机动车转籍入户的宽松环境,落实优惠政策,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一)按照规定对营运车辆安全性能实行一年一检,相关部门之间要协调配合;对从事营运的拖拉机的缴费,交通规费征收部门按自治区交通厅发布的优惠政策办理。

(二)对于已在外省交纳养路费以及其他各种税费的车辆,转回我市入户时(已交税费的对应期限内),本地有关部门不再重复收取相应税费。转户时农机监理机关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如果拖拉机转户按规定所需资料不全的,农机监理机关可凭车主申请、村民委员会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原在外省入户的行驶证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重新建立车辆档案。

(三)从外省转回我市入户车辆可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营运手续。运输管理部门给予车主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四)关于地方交通规费征收问题。在2007年底前转回我市入户的外挂车辆,能在交通规费统缴期间一次性缴纳规费的,不予补征上年度差额规费。未缴纳2007年度交通规费的外挂车辆,能按时转回我市入户并一次性缴清全年规费的,可不计征上年度交通规费。在本地使用、尚未入户的各类拖拉机,能及时办理入户并能一次性缴清全年规费的,可不计征以前的交通规费。对于从事营运的拖拉机免征运输管理费;对于较陈旧的、载重量为1吨或1.5吨的车辆,可根据车况适当减征运输管理费,减征费额一般不超过2个月的应交费额。

三、在落实外省入户车辆转回本市入户有关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原在本地入户车主给予同等优惠,防止本地入户车主利用优惠政策把车辆转到外地入户,再转回本地入户的现象出现。

四、关于我市外挂车辆转籍桂林的时限

对于2007年5月31日前(含5月31日)在外省入户的我市外挂车辆,由公安交警或农机部门受理转籍入桂林;对于2007年5月31日之后到外省入户的我市外挂车辆,有关部门不受理转入。我市有关部门受理外挂车辆转籍回桂林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15日。

五、市交通、农机、公安交警、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通力协作,相互支持;必要时要统一组织上路检查,合署办公,确保我市外挂车辆按期按量完成转户工作。

出席人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付强、秦天清,市交通局张快育、李元明、易际春、袁意辉,市农机化管理中心张刚克、谭建新、袁贵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张忠义,市工商局黄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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